鄂建办[2015]24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
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为做好省政府与各市、州、林区政府签订的《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掌握各地贯彻落实《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3]59号)的工作情况,经研究,定于2015年11月中下旬,对2015年度及全省“十二五”建筑节能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考核依据
(一)《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关于调整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鄂建墙[2012]4号);
(三)《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3]59号);
(四)《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区)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64号);
(五)《2015年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意见》(鄂建墙[2015]2号)。
二、检查考核对象
全省90个市、州、林区和县(市、区),详见附表18。
三、检查考核安排
建筑节能工作专项检查和目标责任考核分两个阶段进行。工作专项检查重点针对前三季度,目标责任考核主要是对全年和“十二五”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价。
第一阶段为工作专项检查。各地应按照总体要求,于11月10日前完成自查;省厅将于11月底前(具体时间另行电话通知)完成工作专项检查,并做好迎接住建部建筑节能年度专项督查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为目标责任考核。各市、州、林区应在2016年1月31日前完成对所辖县(市、区)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建筑节能科技中心,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将于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按本通知执行,现场核实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检查考核内容
建筑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所确定的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详见附表1)。
年度工作专项检查全面核实各项定性指标执行情况,目标责任考核确定定量指标执行情况,并整体评分确定年度检查考核最终结果。检查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详见附表2-1~2-4)。本次检查项目全部通过随机抽样方式确定,请各地准备好在建项目和竣工项目清单(详见附表10~11),由检查组从中随机选取,其中部分在建工程项目通过“扫街”方式现场确定。各地抽查项目数量如下:
1、在建项目抽查计划表
地 区
城区(武汉市为市管项目)
被抽查县(武汉市为区管项目)
项目
合计
其中
现场随机
抽取项目
范 围
公建
居住
公建
居住
地级市(州)
2
2
1
1
6
2
建筑节能工程基本完工的在建项目(窗户安装阶段)
鄂州市、直管市、神农架林区
2
2
4
1
武汉市
3
3
2
2
10
3
注:如当年开工建设的项目均达不到处于窗户安装阶段这一要求,节能部分尚未施工,受检市县应向检查组提供上一年度开工建设的达到窗户安装阶段的在建项目清单,以供检查组抽查,以检查施工阶段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
2、竣工验收备案项目抽查计划表
地 区
城区(武汉市为市管项目)
被抽查县(武汉市为区管项目)
项目
合计
范 围
公建
居住
公建
居住
地级市(州)
1
1
1
3
当年1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内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
鄂州市、直管市、神农架林区
1
1
2
武汉市
2
2
1
1
6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详见附表3)。通过专家核查的方式计算应用面积,计入考核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使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的建设项目;
2、必须是当年竣工且完成能效检测的建设项目(已完成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设备安装,未进行能效检测的跨年度建设项目可计入当年完成指标,但该项目只能计算一次)。
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区)应按照《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区)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64号)于11月底前做好验收准备,并以政府名义向省住建厅、省财政厅提出验收评估申请。
(三)绿色建筑发展情况(详见附表4)。根据《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推进绿色建筑的情况。通过专家核查的方式确定绿色建筑实际完成量,计入考核范围的绿色建筑必须是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或经施工图审查机构确认的“省级认定”项目。
(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详见附表5)。检查当地“十二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情况,对纳入年度改造目标任务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跨年度的节能改造项目只能计算一次)。
(五)公共建筑能耗监测(详见附表6)。检查当地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及重点用能建筑名录(详见附表12)确定的情况,对重点用能建筑分期分批实行分项计量与动态监测的情况(跨年度的项目只能计算一次),以及按照《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建科[2008]115号)组织对公共建筑夏季和冬季室内空调温度检查的情况(详见附表13)。
(六)“禁实”工作情况(详见附表7)。重点检查重点镇、中心镇、特色镇“禁实”工作情况,同时检查县以上城区新建建筑是否出现“禁实”反弹现象。
(七)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情况(详见附表8)。根据工作专项检查中抽查的在建和竣工项目现场核查各地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情况,并收集墙体材料生产情况(详见附表14)。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参照“墙材产品与墙材类型对照表”(附表16)。
(八)新增建筑节能能力(详见附表9)。年度新增建筑节能能力=年内新建建筑节能能力+年内应用可再生能源替代常规能源能力+年内既有建筑改造节能能力,通过数据分级填报与核查的方式确定。基础数据表以县(市、区)为单位填报,然后逐级汇总。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以上述要求为基础,各项考核指标的填报、认定、计算要求详见各附表说明。
五、考核组织方式
建筑节能工作专项检查与目标责任考核按照层级管理原则进行。各市、州负责所辖县(市、区)的检查、考核,省厅负责17个市(州)本级、直管市、林区的检查、考核,同时抽查除鄂州市以外的12个市、州所辖的一个县(市、区)。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省厅将根据抽查和各地自查情况对全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二)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建筑工程项目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建筑节能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专项检查和年度考核是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目标责任考核的组成部分,考核结果将作为本年度省对市(县)“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激励性转移支付、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竞争性安排、湖北省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安排和湖北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活动的重要依据。
七、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全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专项检查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各负其责,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二)专项检查前,各地要完成本级自查。附表18中90个市、州、林区和县(市、区)都要准备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报告和指标考核资料,同时准备好附表1至15。附表15为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部分指标如没有第四季度的确切情况,应填报预估数据。
(三)为保持考核标准统一、考核指标一致,各市、州要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考核方式对所辖县(市、区)进行检查和考核,并于2015年11月10日前将检查、考核情况报省厅。
(四)抽检项目确定后,住建部门要按照附表17通知受检项目各有关单位准备好资料,并联系好参检人员到现场配合专家质询。
(五)为完成好本次检查工作,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尽快确定责任部门和联络人,填好《2015年度全省建筑节能专项检查与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各地联络人名单回执》(附表19),并于10月30日前传真至省建筑节能科技中心。
联系人:唐先国(省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电 话:027-68873088(兼传真)
阮 帆(省建筑节能科技中心)
电 话:15972121272 QQ:550390050
附表(请到省厅公众网文件通知栏下载):
附表1:湖北省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xls;
附表2-2-1: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图检查表.doc(DB42/301-2005);
附表2-2-2: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图检查表.doc(DB42/T559-2009);
附表2-2-3: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图检查表.doc(JGJ 134-2010);
附表2-2-4: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图检查表.doc(DB42/T559-2013);
附表5-1: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情况自查、考核表.xls;
附表5-2: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情况自查、考核表.xls;
附表19:年度全省建筑节能专项检查与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各地联络人名单回执.doc;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