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办〔2015〕20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5年7月分别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102号),《关于换发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711号)。现转发你们,并就换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住建部的部署要求,自2015年7月31日起,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企业的资质延续申请;自2015年8月12日起,我厅停止受理由各地上报的一体化资质企业的资质延续申请。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已取得一体化资质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换发资质证书,也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提前申请换发资质证书。
(一)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可换领原一体化资质对应等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也可选择其一进行换证。原一体化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二)换证按照简单方便原则,提供以下材料:
1、一体化资质换证申请报告,须明确所申请资质专业及等级;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正、副本;
4、《受理信息采集表》(一体化二、三级资质企业需通过“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上报企业基本信息并打印《受理信息采集表》)。
企业持上述材料原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换证申请并核验原件后,上报我厅审核换证。中央在鄂企业、省管企业按原资质申请渠道直接向厅政务服务大厅递交申请。
(三)申请换证的一体化一级资质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先在我厅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在15日内持我厅出具的介绍信、原一体化资质证书的正本及所有副本、已换领的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到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申请换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
(四)建筑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三级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换发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丙级。
三、已持有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申请一体化一级资质换证的,直接换领有效期3年的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再申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证的,省厅更换原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将本部门审批的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打印在同一本证书上。证书有效期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的规定执行。已持有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申请一体化一级资质换证的,省厅更换其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将本部门审批的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打印在同一本证书上。原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足3年的,证书有效期以3年计算;超过3年的,证书有效期以原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准。未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直接换领有效期3年的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
四、已持有我厅审批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同时提交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我厅将更换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将我厅审批的所有工程设计资质打印在同一本证书上。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不足3年的,证书有效期以3年计算;超过3年的,证书有效期以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准。未持有我厅审批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直接换领有效期3年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五、一体化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已取得二级及以下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在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可按照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企业资质有关管理规定申请资质升级。
附件:1.《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doc》(建市〔2015〕102号)
2.《关于换发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doc》(建办市函[2015]711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