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文[2015]4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发改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59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促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开展2015年绿色生态城区和绿色建筑省级示范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类型
省级示范分为:绿色生态城区示范、绿色建筑集中示范、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示范等三个类型。
二、示范条件
(一)绿色生态城区示范。绿色生态城区示范按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和自然环境等因素,分为资源开发型城区、工业主导型城区、综合性城区、旅游型城区等类型,各地可根据不同的特点,选择适宜的类型。市、直管市示范城区规模应在3平方公里以上,县(市、区)、神农架林区示范城区规模应在1.5平方公里以上。各类示范区应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和《湖北省绿色生态城区示范技术指标体系》的要求编制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建筑、市政、能源等专项规划,并制定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实施方案。示范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新能源利用等应因地制宜地体现绿色、生态、低碳要求,新建建筑均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创建,其中创建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比例应超过30%。
(二)绿色建筑集中示范。示范项目应为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或公共建筑集中区。其中,武汉市应在30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市、直管市为20万平方米以上,县(市、区)、神农架林区为10万平方米以上。区域内新建建筑全部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创建,其中创建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比例应超过50%,近三年内可分期交付使用。
(三)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示范。示范项目应为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包括既有建筑)或居住建筑,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三星级标准规划、设计、建造、运行,因地制宜采用经济适用的绿色技术和绿色材料,并同步设计安装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和建筑智能化管理系统,近两年内可建成投入使用,取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
三、申报程序
(一)绿色生态城区示范由所在城区管委会提交申请。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和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示范由项目业主单位提交申请。由各地住建、发改、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确定示范创建项目。
(二)各地住建委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的申报和报送。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可将本单位项目申报材料和汇总表直接报省住建厅。
(三)省住建厅负责申报项目的受理、审核和公示,并联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发布2015年绿色生态城区和绿色建筑省级示范项目。列入省级示范的项目将优先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且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相关示范。
四、申报要求:
(一)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和自然环境,按照1个绿色生态城区示范、2个绿色建筑集中示范、3个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示范组织申报。
(二)绿色生态城区示范要按照《湖北省绿色生态城区示范技术指标体系》要求,编制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示范实施方案。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应已完成有关立项、土地、规划审批手续,设计方案经规划部门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
(三)2015年6月底前,各市、州、直管市住建委将通过初审的申报书(附件1-3)和汇总表(附件4)报省住建厅,并提出书面请示。
联系人:李 振 阮 凡
联系电话:027-68873063 027-68873374
邮箱:1012726846@qq.com 550390050@qq.com
附件:1、湖北省绿色生态城区示范项目申报书.pdf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