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03-14     浏览:204    

鄂建办〔2015〕10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分别简称为《规定》、《标准》、《意见》)相关规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385号)和我厅《关于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15〕43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我省建筑业企业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换证的基本原则

(一)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从2015年6月15日起,按照《规定》、《标准》和《意见》的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二)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不在本次换证范围内。

(三)省厅和各设区的市(州)住建委分别按照《规定》赋予的审批权限实施换证审批,所颁发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必须通过省厅统一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打印系统印制。证书信息经省厅打证系统实时报送住建部备案。

(四)每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1个正本和1个副本。同一资质许可机关许可的资质打印在一套资质证书上;不同资质许可机关做出许可决定后,分别打印资质证书。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不得增加证书副本数量。

(五)凡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的,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六)过渡期内,企业必须完成已有的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后,方能申请资质升级、增项、重新核定等事项。未换证的企业申请资质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可按照简单变更手续办理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换证申请的渠道

(一)工商注册地在设区的市(州)的企业,应按当地住建委要求递交换证申请。其中《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详见附件1、2)所列资质换证申请,经各设区的市(州)住建委初审合格后报省厅审查颁证,或经省厅审查合格后报住建部审查;《规定》第十一条(详见附件3)所列资质换证申请,由设区的市(州)负责审查颁证。

(二)工商注册地在各直管市、林区的企业,应向直管市或林区住建委递交换证申请,经直管市、林区住建委初审合格后报省厅审查颁证,或经省厅审查合格后报住建部审查。

(三)中央在鄂和省管企业直接向省厅递交换证申请。《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换证申请,经省厅初审合格后报住建部审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资质换证申请由省厅负责审查颁证。

(四)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

三、换证申请提交的资料及提交方式

(一)企业申请换证须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详见《意见》附件2)中换证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每涉及1个资质许可机关,须另增加1份;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和附件材料1套。

(二)《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等方面(不含民航)专业资质的换证申请,企业必须提交相关资质的纸质材料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此表在住建部网站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后填报生成,表格须加盖企业公章);所有《规定》第十条所列资质和《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中不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换证申请,企业必须通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审批平台》)上报电子版材料。

(三)中央在鄂企业、省管企业,以及工商注册地在直管市、林区的企业的换证申请,须通过《审批平台》上报全部电子版资料。

(四)工商注册地在设区的市(州)的企业,在申请《规定》第十一条所列资质换证时,须按所在市(州)住建委依法公布的换证程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四、换证安排

(一)为有序开展换证,提高审查效率,省厅将每月组织两次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审查,每次原则上受理不超过200家企业的换证申请。各市(州)住建委可参考预估名额(见附件4),合理组织上报资料。

(二)各地宜结合企业实际需求和现实条件,本着“先高后低、先难后易、先急后缓”的原则,将高等级资质、涉及多部门审核资质和市场需求迫切的企业列为重点服务对象,提供周密服务,优先予以换证审查。

(三)根据住建部换证工作时间节点要求,全省于2016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所有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等方面的资质换证申请;2016年11月1日起,省厅停止受理由住建部颁证的资质换证申请;2016年12月1日起,全省停止受理所有的企业换证申请。

 五、其它事项

(一)此次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换证工作顺利开展并按期完成。要建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健全工作制度;要做好对所属企业的宣贯和培训工作;要支持企业开展资质换证准备。不抢、不等、不拖,达标一家就位一家。

(二)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的换证申请时,必须登录省厅政务网站首页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查询系统”对相关企业信息进行对照核验。凡原资质证书关于资质类别、等级信息与查询结果不符的,应在核实情况后再受理申请。

(三)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在发放企业最高资质等级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应收回企业全部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换证工程结束前销毁。

(四)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换证申请;企业法人代表应在申请表上签字承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不予换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在发布换证审查的公示意见时,应在公示文件内同步公示企业的净资产、注册建造师数量、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数量和技术工人数量等基本信息,随时接受社会监督。

(六)各市州住建委在换证工作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方 洁 电话:027-68873073

        漆 凤 电话:027-68873071

        胡青平 电话:027-68873421  

附件:1《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清单.doc;

   2《规定》第十条所列资质清单.doc;

      3《规定》第十一条所列资质清单.doc;

      4.各地区换证申请预估名额表.doc;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5月22日

 
下一篇:

组织召开“长江流域建制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研究与应用”科技成果评价会

上一篇:

关于2015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