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日期:2019-03-14     浏览:257    

鄂建办【2015】6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加快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全面落实工程参建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部分建筑施工企业,重点是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武汉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标准化试点企业及项目。
    二、检查内容
    (一)工程质量
    1.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情况,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质量问题及事故查处情况等。
    2.项目参建各方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及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情况,项目及企业自查情况等。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4.试点地区、企业及其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推进情况。
    (二)安全生产
    1.建筑施工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及对在建项目隐患排查,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等情况;在建工程安全生产情况,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2、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5]9号)情况,重点检查基坑支护、土方(隧道)开挖、模板支撑体系、脚手架、起重机械安装、吊装及拆卸等专项方案编制、审核(论证)及交底、施工、验收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情况;建设、监理单位履责情况等。
    3、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号)情况,重点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编制实施,建筑构配件及保温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动火审批手续、消防设施等。
    4、安全标准化工作推进情况。   
    三、检查方式及安排

    (一)项目、企业自查自纠。5月10日以前,在建工程项目全面自查自纠,对查出的问题要逐项分析原因,制订整改方案,落实责任,限期完成。在项目自查的基础上,施工企业对在建工程项目组织全数检查,重点督促工程项目开展自查自纠,指导督促项目做好质量安全管理。
    (二)市、州检查。从5月10日开始至5月底,各级住建部门对本级直管的工程项目及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所辖县(市、区)工程项目及企业进行抽查。
    (三)省厅督查。在各地检查基础上,省厅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对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将下达执法建议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按规定进行不良记录和公示。对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不力的地区将予以通报。省厅具体督查时间、要求将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周密部署,广泛动员,迅速行动,切实组织好辖区内的检查工作。各级住建部门要将落实项目、企业自查自纠作为本轮督查的关键,做好督促指导,确保取得实效。
    (二)抓住重点。各地对于在建项目及企业自查、市(州)级检查,应做到“三全数、三突出”。即企业对所属项目全数自查不漏网,项目全方位自查不留死角,问题全数整改不留隐患;突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检查,突出对重点企业、项目的检查,突出对关键问题、重大隐患的跟踪督办。
    (三)严厉查处。各地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要实施跟踪整改督办,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要按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在媒体及时公布检查结果,提高工作震慑力。
    (四)持续改进。各类检查工作要做好相应记录,发现的隐患要做好台帐。各地要准确掌握本地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动态情况,分析、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及时巩固各阶段工作成果。市州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书面总结请于5月29日前报省质安总站。
    联系人:省质安总站 徐敏新(质量)电话:027-67120972
                      邮箱:
xmx.bj@163.com
                    张 巍(安全)电话:027-67120973
                      邮箱:drawpig@qq.com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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