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文〔2013〕112号
各市、州、县(区)住建委(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执行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墙体材料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113号),严格实施目录管理和备案公告制度,对保证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各地在备案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些地方利用备案管理手段,设置没有法规依据的备案条件,限制外地企业的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实行市场保护;有些地方在备案时收取费用或搭车收费,增加了企业负担。这些错误做法已经造成了不良影响,应引起各地高度重视,并切实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为贯彻落实《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和《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产品(含设备、材料)和技术(含工艺)的管理,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明确目录管理制度的执行效力
在各地住建部门推荐和省工程建设专家委员会评审的基础上,省住建厅编制并发布全省统一的《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和《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墙体材料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以下简称《限制禁止目录》)。其中《推广目录》为鼓励性执行;《限制禁止目录》为强制性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应优先选用列入《推广目录》的技术和产品。列入《推广目录》的产品和技术,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基金返退等优惠政策。列入《限制目录》的技术和产品,只能在限定的范围内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和产品,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二、进一步完善备案公告制度
各地住建部门对列入《推广目录》,并进入本地市场的节能产品和技术应加强管理,实行告知性备案,通过网站、报刊等形式向社会公告,鼓励建筑工程使用列入《推广目录》并经备案公告的产品和技术。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产品和技术,但未列入《推广目录》和备案公告的,各地不得限制使用。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加强廉洁自律,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做好服务;不得另设备案门槛,不得以备案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搞地方保护;不得借备案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强制外地企业加入本地行业协会,不得委托行业协会变相搞地方保护。
三、加强备案后的监督管理
凡取得《建设科技项目推广证书》、《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并列入《推广目录》的生产研发单位,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确保产品与服务质量,并对其提供技术和产品的质量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列入《推广目录》和取得《推广证书》、《认定证书》不能作为产品质量免检的证明,也不能取代进场复验报告。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节能产品的查验和复检,确保合格品用于建设工程;同时对施工过程加强管控,保证施工质量。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中或质量验收监督时,要重点抽查节能产品进场复检资料。
各地节能墙革办应加强备案技术和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送省节能墙革办。省节能墙革办应对列入《推广目录》的技术和产品加强监管,不定期组织重点抽查。抽查中发现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注销其《推广证书》和《认定证书》,清出《推广目录》,并予以公告。
四、依法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一旦发现以下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规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罚。
(一)采购、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二)未按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复检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目录》或超越范围使用列入《限制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