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办〔2015〕1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近期,《湖北日报》连续推出了《假水泥追踪》的系列报道,引起了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厅主要领导批示要求“采取坚决措施,加强检测、查处,严防造假水泥进入施工工地。同时,要主动会同质监、工商等部门,加大综合整治、打击力度,确保建筑质量安全”。为进一步深化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现就进入建筑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工作
建筑材料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和保证,使用伪劣假冒建筑材料,将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寿命,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及进场检测验收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完善工作措施,规范质量行为。要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要求,加大对建筑材料质量的管控力度,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的标准规范,严格遵守建筑材料“先检后用”的原则,防止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而给工程留下质量隐患。
二、 规范质量行为,落实参建各方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机构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相关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自律内控机制,全程管控,责任到人。重点抓好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用钢筋、水泥、混凝土、砂石、掺和料、外加剂、砖及砌块、防水材料、门窗、人造板、电线电缆、管材管件、涂料、临时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建筑材料的监管,坚决杜绝不合格建材流入施工现场,坚决做到“谁使用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把质量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
(一)建设单位要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质量管控,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二)设计单位设计选用建筑材料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三)施工企业应建立并完善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符合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进场材料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应提供使用说明书的须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使用前应按规定办理检测、验收、登记手续,对发现的不合格建筑材料,应立即标识,及时清退,不得使用。
(四)监理企业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严格执行建筑材料平行检验、见证取样制度。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企业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进场建筑材料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在工程中使用;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施工企业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五)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强化对水泥、砂、石、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做好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进场原材料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取样和检验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有关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和生产质量控制,并对混凝土质量负责;向需方供应混凝土时,应按要求出具“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必须真实、齐全、有效,并具有可追溯性,同时必须提供完整的质量证明材料。
(六)检测机构必须严格依据工程技术规范、检测试验标准,强化对建筑材料的试验和检测工作,严格遵守检测工作流程,确保检测数据、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切实建立和执行不合格上报机制和对不合格材料的处理程序,发现材料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肃追责问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对进入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的巡查、抽查频度和力度,采用随机、飞行检查的方式,组织开展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专项检查,排查本辖区内在建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重点检查砂石、水泥、钢筋、砌块、建筑节能、给水排水等原材料及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进场记录、见证取样送检记录、复检报告等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检查建筑外窗、安全防护用品及临时设施的产品质保资料(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等)是否齐全;外窗安装质量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安装位置、型材壁厚、配件规格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在检查中,发现不合格建筑材料,要责令立即清退,并及时向工商、质监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和线索,严厉打击生产、流通领域假冒伪劣行为。发现工程使用伪劣建筑材料的,一律停工整改,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同时,按照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规定进行处理,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各地要结合省厅近期部署的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检查和《关于集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鄂建办【2015】10号),对本辖区所有在建项目使用建筑材料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排查及处理情况于2月10前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