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2014〕9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
为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结合湖北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审查机构数量
1.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数量应当同本行政区域内建设规模相适应,实行全省总量控制。各地可在总量不变的情况下,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规模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数量适当调整审查机构布局。
2.鼓励现有施工图审查机构采取合并重组的方式,延续或升级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类别。拟合并重组的审查机构,合并重组方案由各审查机构所属市、州、直管市住建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省住建厅认定。
二、关于过渡期设置
1.为积极稳妥做好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认定工作,设立施工图审查机构过渡期,过渡期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内,原有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原认定的业务范围和类别开展审查业务,省住建厅将根据相关规定,受理省内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认定、升级、增项、合并、重组等申请,对认定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发放新版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和审查人员资格证书,列入我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人员名录。过渡期结束后,省住建厅将对未取得新版证书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公告注销其原有的施工图审查资格。
2.省住建厅受理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认定申报材料的时间截止到2014年11月20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于2014年11月20日前,将所辖地区初审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至省住建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逾期不予受理。
三、关于送审管理
1.全省施工图送审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的施工图审查管理,不断提高审查效率。
2.各地施工图审查项目超出本地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范围的确需送外地审查的项目,必须经本地区住建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送审。没有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主管部门,可自主选定省内2家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作为本地区的定点施工图审查机构。
3.各市、州住建委可协调本地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没有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所属县(县级市)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4.外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承揽我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在我省承揽轨道交通等大型、复杂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机构,在签订审查合同前必须到省住建厅备案,备案同意后方可承揽该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并接受省住建厅及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的监管。
四、关于审查机构重新认定
(一)相关要求
1.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资格认定有效期为三年。
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专门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主导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范围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
3.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受聘并注册于一家具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按照认定资格开展审查工作,受聘期间不得兼职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审查人员具有多项勘察设计注册执业资格的,应在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注册,并可重复计算。
4.已开展继续教育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注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注册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没有开展继续教育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注册人员和其他审查人员,必须参加省住建厅统一组织的施工图审查人员教育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5.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由省住建厅按照13号部令另行认定。
(二)认定资格条件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3号令);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
(三)申请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1.审查机构所属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出具的初审报告;
2.《湖北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认定申报表》(附件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工商注册验资报告复印件;
5.原审查机构资格认定书复印件;
6.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和简历复印件;
7.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简历、注册执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8.审查机构章程、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9.近三年来省工程建设专家委员会对本机构的施工图审查质量调审报告复印件;
10.审查机构出具的《湖北省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报告。
11.审查机构办公用房的房产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四)申请施工图审查人员重新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1. 《湖北省施工图审查工程师资格认定申报表》(附件2);
2. 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复印件;
3. 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本人执业印章;
4. 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加盖本人审查专用章;
5. 本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
6.申报前近1个月本机构为审查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审查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7. 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承诺书;
8. 个人勘察设计或审查业绩:业绩规模说明(加盖原勘察设计单位公章);所报业绩工程的勘察报告封面、说明及主要页,或设计图纸建筑专业总说明和各专业设计图纸主要页。原取得湖北省审查工程师资格3年以上的专职审查人员,可提供不少于5项的专业审查业绩,审查业绩需附加盖公章的项目审查意见书和合格书复印件。
(五)申请材料要求
1.审查机构的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并附电子版;
2. 审查人员的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每人单独装订成册,一式一份,报告或图纸复印件折叠至A4纸大小统一装订在申请材料中。
3.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由初审部门核验原件后,盖“原件已验”章。
4. 审查机构应对所申报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一旦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联系人:张雨梅
联系电话:027-68873062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省住建厅2408室
附件:1.《湖北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重新认定申报表.doc》
2.《湖北省施工图审查工程师资格重新认定申报表.doc》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