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墙办〔2013〕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政府,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于2013年8月29日颁布施行。为确保绿色建筑行动顺利开展,全面完成各项主要目标和和工作任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发展绿色建筑的紧迫感
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发展绿色建筑,集约节约利用资源,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提高建筑安全性、舒适性、健康性,改善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条件,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建筑产业优化升级,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两型”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十一五”以来,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大幅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进一步扩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初步建立,绿色建筑发展取得一定进展。但也面临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绿色低碳发展意识不强、城乡建设模式粗放,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重规模轻效率、重外观轻品质、重建设轻管理,城镇生态环境恶化等。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加快推进,全省新建建筑发展快,既有建筑存量大,但绿色建筑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的形势紧迫,发展空间巨大。
各地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增强发展绿色建筑的紧迫感,把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建设生态文明、推进节能减排的重要抓手,积极谋划,强力推进,以绿色、生态、低碳为主线,以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为契机,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合理改善建筑舒适性为重点,严格建筑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保修、报废的全寿命期管理,加大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技术推广、产业支撑的力度,多领域、全方位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加速转变城乡建设模式,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新成效。
二、明确责任,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实施方案》明确了“十二五”期间绿色建筑发展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及保障措施,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通过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行政监管、宣传教育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综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设计、建造、使用绿色建筑的内生动力。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气候条件和建筑特点及生活习惯,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技术路线、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分类指导,有序推进,有针对性地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统筹安排阶段性和长期性目标,有力、有序地推进绿色建筑持续健康发展。把改善建筑环境、提高生活品质作为发展绿色建筑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树立建筑全寿命周期理念,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实施方案》,今年内制定颁布本地区的绿色建筑实施计划,确定各地区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及推进措施,将省级目标进一步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及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绿色建筑行动扎实推进。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实施方案》,对各项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保障措施进一步细化分解,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部门及完成时限。省直各部门要按照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抓紧研究制定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各种技术规范和指标体系,为绿色建筑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政策保障。
三、统筹协调,形成绿色建筑发展的合力
发展绿色建筑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才能推动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省发改委、省住建厅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各地区和相关部门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各级政府和各成员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支持工作,形成相互协作,上下齐心促发展的良好局面。
各级政府应进一步明确本地区绿色建筑发展的工作牵头部门,赋予统筹协调、工作督办的工作职责,并定期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原因,提出措施,加强督办,扎实推进本地区绿色建筑发展。各地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计划应于2013年底报省领导小组备案。省直各部门应加强工作的协调配合,一方面认真履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发挥部门在绿色建筑发展中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围绕总体工作目标,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积极建言献策,将部门工作与全局工作紧密结合,主动作为,给力助推。各部门应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工作计划,于2013年12月底前报省领导小组备案。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政府和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向省领导小组报送年度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贯彻落实《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工作任务分工表.doc
省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