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办〔2014〕4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近5年来,我省建筑施工共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8起,死亡47人,均发生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为了及时发现并消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群死群伤安全事故发生,现将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深基坑、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深刻认识做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极端重要性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管理不到位,极易发生群死群伤安全事故。全省近5年发生的8起较大及以上事故,教训深刻,暴露出我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还存在着明显的薄弱环节。全省各级住建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当前做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明确责任,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下真功夫,用硬措施,强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实现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采取措施,切实做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和组织施工工作
(一)方案编制。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附件。
(二)方案内容。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方案,严禁简单的网上下载和照搬套用。专项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劳动力计划、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等内容。
(三)方案论证。省、市住建管理部门负责按专业类别建立两级专项方案论证专家库,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管理制度和专家诚信档案,2年应至少调整更新1次,并及时发文对外公布,市级专家库专家名单报省厅备案。
施工单位应从省、市两级专家库中选择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确定1人为组长,并组织召开论证会,其中,省级专家库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组人数的50%。在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16m 的人工挖孔桩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时,质量或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专家组人数的 50%。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实地踏勘施工现场。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安全监管机构有关负责人应参加,但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专家组对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论证,对论证的内容提出“通过”或者“不通过”的评审意见,在论证报告上签字,禁止签署模棱两可或者“经修改后通过”的评审意见。没有通过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编方案,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四)方案审批。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合格并签字后送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组织实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将专家组签字通过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方案实施。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已经通过论证的专项方案,应报当地建筑安全监管机构存档。实施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经过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项目经理必须现场带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委托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实施旁站监理;施工单位必须请论证专家组成员到场核实方案实施情况。实施后,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六)公示报备。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和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必须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住建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建立台账,并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明细,每月底报上一级住建管理部门,作为上一级住建管理部门重点督查的依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醒目位置,公示本工程项目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三、加大力度,严肃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责任追究
(一)方案编制、论证和施工责任追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或未经有关人员审核签字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组织专家论证或论证没有通过的,禁止组织施工。
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组织施工的,对项目经理实施停止执业资格6个月的行政处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也未组织专家论证施工的,对施工单位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天,并实施不良行为记录6个月,对项目经理实施停止执业资格12个月的行政处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的专项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施工的,对施工单位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对项目经理实施停止执业资格9个月的行政处罚。未按专项方案组织施工的,视同未编制专项方案实施处罚;监理单位不制止或者制止不力且不向住建管理部门报告的,参照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的处罚幅度对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一并处罚。上述处罚由工程所在地住建管理部门收集违规证据,做好询问笔录,逐级上报省厅,省厅统一实施处罚,并在网上公开曝光,同时抄送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发现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二)专家论证报告质量责任追究。参与专项方案论证的专家应遵守专家论证规则和相关工作制度,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地进行论证,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借论证之机谋取个人利益。对长期不能参加专家论证、签署模棱两可意见、论证结论无法实施或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论证结论无法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住建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告诫、暂停或取消专家资格的处理,并予以公告。
(三)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各级住建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机构要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为安全日常监管、巡查和督查的重点。住建管理部门、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住建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约谈有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1、发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未按本通知规定上报省厅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的;
2、接到监理单位报告,未对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依法处理的;
3、未按本通知规定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上报上一级住建管理部门的。
四、加强组织领导,预防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各级住建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管,明确工作机构及其工作职责,健全市场与现场联动机制,及时惩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失控导致安全隐患严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将其纳入重点监控名单,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制”的氛围。各地要联系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坚决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