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9-03-14     浏览:239    

鄂政办发[2013]5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8月29日

  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为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根据国务院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建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以上,完成既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600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5000万平方米以上,武汉城市圈实施集中连片发展,其他市县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民用建筑中基本实现规模化应用;基本建成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形成省、市两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一批绿色生态城镇、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和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
  到2015年末,全省城镇新建建筑20%以上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节能标准设计阶段执行率达100%,施工阶段达98%以上;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降低15%;县以上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开始实施低能耗建筑节能标准。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绿色生态城镇建设。加强城乡规划引导,各地城镇新区(含开发区、工业园区)要按照绿色生态发展要求规划、建设、管理,组织编制绿色生态专项规划,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资源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绿色生态城区示范,推进绿色生态城镇建设。在各地示范的基础上优选一批列为省级示范,支持武汉花山、汉阳四新、武昌滨江、汉口王家墩、宜昌点军、襄阳东津、咸宁金桂湖、荆门漳河、鄂州梧桐湖、孝感临空经济区等率先建成绿色示范区,并积极创建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
  (二)推进绿色建筑标准实施。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自2014年起,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武汉、襄阳、宜昌市中心城区的大型公共建筑,武汉市中心城区的保障性住房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自2015年起,全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武汉全市域、襄阳、宜昌市中心城区的保障性住房开始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引导房地产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自2014年起,各地应对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出让、规划许可中明确绿色建筑指标要求,推进绿色建筑标准实施,组织开展绿色建筑集中示范。积极指导绿色农房建设,编制农房绿色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推广太阳能热水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等农房节能技术。
  (三)推进新建建筑节能。严格实施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强新建建筑规划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管和验收备案管理。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划审查不予通过,设计审查不予批准,施工不予许可,工程不予验收,并强制进行整改。逐步提升建筑节能能效水平,编制发布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地方标准。自2014年起,武汉全市域及其他市、州、直管市中心城区新建居住建筑执行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标准。2015年县以上城区新建居住建筑开始实施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标准。
  (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为重点,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对项目按节能量予以奖励。武汉市争取列入国家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在省内率先组织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以更换节能门窗、增设外遮阳、改善自然通风等为重点,开展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结合旧城改造、环境综合整治及住宅平改坡、维修加固,同步实施整体或单项节能改造,将集中组织节能改造与居民分户自行改造相结合,探索适宜的改造模式和技术路线。
  (五)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在建筑中的应用,优化建筑用能结构。具备应用条件的居住建筑应同步规划设计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与主体建筑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公共建筑要选择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各地应在2014年底前出台强制推广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规定,普及太阳能热水利用。武汉城市圈作为国家“两型”社会建设实验区,应将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列为重点任务,编制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强化措施,整体推进,集中连片推广应用。
  (六)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加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效测评工作,确定重点用能建筑、高能耗建筑、标杆建筑。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建立湖北省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完成200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安装,纳入省级监测平台,实施能耗实时监测。新建、改建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要同步设计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装置,纳入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施能耗实时监测。实施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电耗)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能(用电)的,实行惩罚性价格。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组织开展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等行业的能效水平对标活动。
  (七)推进绿色建筑技术研发推广。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相结合的研发模式,开展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加强先进技术和工艺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围绕绿色建筑设计技术、低碳绿色建造技术、绿色建筑能源利用技术,研究绿色建筑关键技术集成与应用。建立省级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加强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研究,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编制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推广目录,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高效空调、热泵、雨水收集、中水回用、余热利用、隔音降噪等成熟技术,普及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风机、水泵、热水器、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及节水器具。
  (八)推进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结合气候特点和资源条件,大力发展加气混凝土制品、脱硫石膏制品、烧结空心制品、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节能环保、安全耐久的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墙体自保温建筑节能结构体系,集保温、防火、降噪、装饰等功能于一体的建筑饰面材料。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的发展应用,到2015年末,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用量达到总用量的10%,屈服强度400兆帕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用量达到总用量的45%。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湖河淤泥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研发、生产新型建材。研究建立绿色建材认证制度,编制发布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引导规范市场消费。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
  (九)推进建筑工业化、住宅产业化。建立促进建筑工业化的建筑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推动建筑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提高通用性和可置换性。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加快发展建筑工程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引导住宅产业化发展,推进住宅户型设计标准化、住宅部件系列化、土建装修一体化,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提高住宅全装修比重。
  (十)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实施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类利用,地级以上城市要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树立全寿命期理念,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严格建筑拆除管理,各地要建立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拆除大型公共建筑应按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拆除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大意义,把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工作格局,将发展绿色建筑摆上重要位置,抓紧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增强工作合力,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推进力度。各地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协调机制,确定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明确政策措施和工作职责,强化目标管理和工作考核,扎实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二)强化目标责任。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目标分解到各市(州)和省直相关部门,并纳入省政府对各市(州)政府和省相关部门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实施年度目标考核,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各市县政府也要将工作目标和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考核办法,严格目标考核,确保绿色建筑行动扎实推进。
  (三)落实扶持政策。各地对确定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给予容积率奖励,对因实施绿色建筑技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建筑容积率核算;对采用地源热泵系统的项目,在水资源费征收时给予政策优惠,用电与主体建筑实行同类电价。具体办法由省住建厅会同省国土厅、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要研究制定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对列入绿色建筑创建计划的项目,优先纳入各级重点工程项目,进入绿色审批通道。各级住建部门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评优及相关示范工程评选中,应将获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作为入选的必备条件。对实施绿色建筑成效显著的企业,在企业资质年检、资质升级换证、项目招投标中给予免检、优先和加分等奖励。金融机构应优先支持绿色建筑消费和开发贷款,并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
  (四)加大财政支持。省财政厅、省住建厅要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绿色生态城区申报国家示范,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省财政要逐步加大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额度,继续实施年度目标考核奖励,对列入国家和省示范的绿色生态城区给予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各市县政府应加大对发展绿色建筑的资金支持,建立本级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绿色建筑示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科技创新、公共建筑节能监管等项目的实施。
  (五)严格监督管理。加强建筑工程的项目立项、土地出让、规划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建造、使用维护、报废拆除等关键环节的监管,落实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省发改委牵头研究制定项目核准审批及节能评估审查中落实绿色建筑有关要求的具体办法。省国土厅牵头研究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土地转让方面的政策,建立土地绿色出让制度。省住建厅牵头研究制定项目规划管理中落实绿色建筑相关要求的实施办法,项目设计与施工中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的监督管理办法。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研究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运营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牵头研究制定有关绿色建筑的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六)强化技术保障。省科技厅设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科技计划,组织开展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对符合条件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科研项目,优先纳入专项科技计划或省级科技计划,优先安排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省住建厅要完善建筑节能标准,健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加快制(修)订适合湖北特点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相关工程建设、运营管理、能源管理体系等地方标准,编制绿色建筑区域示范的技术导则和指标体系。省质监局会同省发改委研究制定基于实际用能状况,覆盖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建筑的公共建筑能耗限额。
  (七)开展宣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普及绿色建筑知识,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低碳日、世界环境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普及节能知识,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健康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该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省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工作要求,在2013年年底前,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市(州)政府应按照本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在2013年年底前,研究制定本地区的绿色建筑行动工作方案,报省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领导小组备案。省发改委、省住建厅要加强综合协调,指导督促各地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十二五”期间,每年向省政府报告一次全省绿色建筑行动推进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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