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文〔2013〕7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近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和《关于启用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市资函〔2013〕66号),即日起,我厅受理工程勘察资质申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一、 新《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就位的过渡期至2015年6月30日。过渡期内,企业需要延续工程勘察资质,或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原因需重新核定资质的,可按照原《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申请核定,并在申报材料中注明按照原资质标准申报。按照原资质标准审批的资质,发放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二、 企业首次申请或升级、增项工程勘察资质的,严格按照新《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执行,发放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
三、 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自2015年7月1日起作废,旧版证书在有效期内,其承接业务范围以原《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