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文〔2013〕65号
各市、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局):
近期,媒体曝光了鄂城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违规收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未办理收费许可情况下收取建设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违规挂靠鄂州市土木建设监理公司收取工程监理费等有关问题。对此,我厅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专班赴鄂州进行了实地调查取证。该站上述违规行为属实,为此,我厅对鄂城区住建局及当事人进行了约谈。目前,鄂城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违规收费等错误做法已经得到纠正,鄂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已经按规定进行了政纪、党纪处理。
为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现就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从上述问题中深刻吸取教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政风行风评议“回头看”,切实治理本地本系统存在的涉企乱收费等各种行业不正之风,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坚持依法办事,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发现违法违规及乱作为行为,要坚决严肃查处。
二、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部令第5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机构应经省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重点对新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成立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清理,未经省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监督机构不得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辖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按规定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保障问题,针对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经费不到位的情况,要及时报请本级政府督促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要求,足额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经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正常运行,不得借以保障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名义违规乱收费。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