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科函[2013]20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要求,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2012年12月7日至26日,我部组织了对全国建筑节能工作的检查。检查范围涵盖了除西藏自治区外的30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包括5个计划单列市、26个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26个地级城市以及26个县(市),共抽查了936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现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了58份执法建议书。现将检查的主要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评价
2012年,各地围绕国务院明确的建筑节能重点任务,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强化技术支撑,加强监督管理,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根据各地上报的数据汇总,2012年全国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基本达到100%,新增节能建筑面积10.8亿平方米,可形成10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全国城镇累计建成节能建筑面积69亿平方米,共形成65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
(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截至2012年底,北方15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计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2.2亿平方米。北京、天津、内蒙古、吉林、山东等5个与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签约的重点省(区、市)共计完成改造面积8969万平方米。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已经启动,共安排改造计划1200万平方米,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湖南、贵州等省市改造工作进展较好,部分项目已经改造完成。
(三)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截至2012年底,全国累计完成公共建筑能耗统计40000余栋,能源审计9675栋,能耗公示8342栋建筑,对3860余栋建筑进行了能耗动态监测。确定山西、辽宁、吉林、安徽、河南、湖北6省为第五批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试点,确定上海市为第二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确定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华侨大学等77所高等院校为节约型校园建设试点,中共中央党校、清华大学等14所高校为节能综合改造示范。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截至2012年底,全国城镇太阳能光热应用面积24.6亿平方米,浅层地能应用面积3亿平方米,光电建筑已建成及正在建设装机容量达到1079兆瓦。将21个城市、52个县、3个区、10个镇确定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区、镇)。在山东、江苏启动了2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示范区。将江苏、青海、新疆等8个省(区)确定为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综合示范省。
(五)绿色建筑与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742个项目获得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筑面积7543万平方米,其中2012年当年有389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筑面积达到4094万平方米。上海、江苏、深圳等省市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全面强制推广绿色建筑。天津市中新生态城、河北省唐山市唐山湾新城、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湖南省长沙市梅溪湖新城、重庆市悦来生态城、贵州省贵阳市中天未来方舟生态城、云南省昆明市呈贡新区、深圳市光明新区等被确定为首批绿色生态城区示范。
2012年度,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山东、青海、宁夏、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重庆、湖北、福建、广西、海南、云南等省(区、市),以及深圳、青岛、宁波、厦门、太原、沈阳、哈尔滨、银川、乌鲁木齐、南京、杭州、合肥、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昆明等城市建筑节能重点工作进展较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完善,监督管理比较到位,给予表扬。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机构与能力建设。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湖北、广东、四川、贵州等省(区、市)建立了政府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建筑节能组织领导及部门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能力进一步增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均设置了建筑节能专门处室,配备了专门人员。山西、内蒙古、上海等省市成立了专门的建筑节能监管(监察)机构。
(二)完善法规体系与制度创新。各地切实加强建筑节能法制化建设,天津、河北、山西、上海、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陕西、贵州、青岛、深圳等地制定了专门的建筑节能条例,及时将建筑节能成熟实践上升为法规制度,天津、山东在条例中设置了绿色建筑专门章节及条款发展,其他省市的地方法规规定了民用建筑项目规划阶段节能审查、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及信息公示、既有建筑节能运行及改造、可再生能源强制推广、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技术标准等多项制度,为建筑节能法制化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强化资金投入与政策激励。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度,在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等方面,中央财政共安排补助资金150亿元,地方省、市两级财政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超过130亿元,其中,北京、山西、内蒙古、吉林、上海、江苏、山东、青海、宁夏等地资金投入力度较大。部分地区出台了节能建筑与绿色建筑配套费减免、可再生能源应用减免水资源费及享受优惠电价、太阳能建筑应用容积率奖励、墙改基金减免与返还等激励政策。
(四)突出标准引导与科技支撑。北方采暖地区及夏热冬冷地区各省市及时修订地方标准,适应国家标准的新要求。北京市出台国内第一部节能75%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天津、河南、上海、江苏等省市逐步开始建立绿色建筑标准体系。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新型建筑材料及产品、绿色施工等多个领域的标准规范、图集、工法等不断健全。建筑节能科技创新水平不断提升,通过国家科技支撑项目、科研开发项目等,对建筑节能关键技术、产品进行研发,并通过制定发布技术公告、推广目录等形式,对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等进行推广,促进成果转化。
(五)严格监督管理与目标考核。各地在现行法律法规设置的行政许可范围内,不断完善和创新管理办法。浙江省全面推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分析和评估,既确保标准执行,又对设计方案进行了优化。天津、山西等省市实行规划阶段节能审查、施工图专项设计与审查、节能产品质量认定与备案、节能施工专项资格认证、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与信息公示等制度,监管效果明显。各地不断强化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各省在建筑节能检查中共下发执法告知书500份。部分省市通过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逐级签订目标责任状的方式,对建筑节能目标进行了分解落实,并按期进行考核,保障了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节能能力建设依然不足。一是管理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对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专项工作缺乏专门机构及人员进行管理,工作进度、质量及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二是资金投入力度不够,尤其是中央财政大力投入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部分地区没有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二)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仍有不到位情况。一是部分省市对新颁布建筑节能国家标准执行不及时,地方实施细则没有及时出台,设置执行过渡期过长。二是建筑节能设计规范性及精细度不够,不能有效指导施工。节能设计软件管理比较混乱,存在设计指标明显不够而由软件权衡计算通过的现象。三是施工现场随意变更节能设计、偷工减料的现象仍有发生。部分地区在施工标准、工艺不健全情况下,推广使用新型外墙外保温,造成质量隐患。四是部分地区对保温材料、门窗、采暖设备等节能关键材料产品的性能检测能力不足,检测质量监管有漏洞,存在检测结果与工程实际应用情况不符情况。
(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质量及效益水平仍需提高。一是部分节能改造项目质量存在问题,部分完成的改造项目已经出现保温层破损、脱落,供热计量表具安装不到位等情况。二是供热计量改革滞后,部分北方地区城市尚未制定供热计量收费办法,导致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完成后,没有同步实现计量收费,造成“节能不节钱”,影响了节能企业居民参与节能改造的积极性。三是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及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进度滞后,改造项目落实及实施情况不理想。
(四)绿色建筑发展相对缓慢。一是绿色建筑标准体系还不健全,目前仍以评价标准为主,缺乏针对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标准,绿色建筑与现有工程建设管理体系结合程度不足。二是绿色建筑配套政策不落实,包括支持绿色建筑的财税政策、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建筑强制推广绿色建筑等的相关政策不配套。三是绿色建筑技术支撑能力不足,缺乏针对不同气候区、不同建筑类型的系统技术解决方案。相关设计、咨询、评估机构服务能力不强。
(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水平仍需加强。一是部分示范市县实施进度缓慢。据统计,2011年批准的96个示范市(县、区、镇)中,项目开工率小于20%的有21个,占批准示范数量的22%;2012年批复的112个示范市(县、区、镇)中,项目开工率小于20%的有38个,占批准示范数量的34%。二是技术管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示范专门管理人员严重不足,特别是部分偏远地区、经济落后地区的市县的管理能力、技术能力跟不上,技术支撑力量薄弱,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业主的相关技术咨询和服务能力不足。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全面推动绿色建筑行动。做好首批8个绿色生态城区组织实施。启动第二批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发布绿色生态城区规划编制办法及指标体系。加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推广力度,强化标识质量审查及备案管理。启动高星级绿色建筑财政奖励工作。引导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建筑强制推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逐步增强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设计咨询、第三方评价等市场服务能力。加快国家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设。
(二)稳步提升新建建筑节能质量及水平。继续做好北方采暖地区及夏热冬冷地区新颁布建筑节能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总结北京、天津经验,督促指导有条件的地区率先执行更高水平的节能标准。着力抓好新建建筑在施工阶段执行标准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设计及计算模拟软件、材料产品性能检测等行为。全面推行民用建筑规划阶段节能审查、节能评估、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能效测评标识等制度。加快新建建筑节能管理体制建设,增强市县的监管能力和执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能力。
(三)深入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继续加大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力度,力争2013年完成改造面积1.9亿平方米以上。强化节能改造工程设计、施工、选材、验收等环节的质量控制。总结地方实践经验,修订改造技术导则及验收办法。督促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切实加强建筑保温工程施工的防火安全管理。力争完成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1200万平方米以上,下达改造计划指标1500万平方米以上。选择有工作基础、积极性高、配套政策落实的城市,实行规模化改造试点。
(四)加大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力度。进一步扩大省级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范围,力争到2015年,建设完成覆盖全国的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体系。推动公益性行业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开展“节约型校园”、“节约型医院”创建工作。启动第三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推动高等学校校园建筑节能改造示范。指导各地分类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并建立基于限额的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能效交易等节能新机制。
(五)实现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规模化高水平应用。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推广,做好中央财政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工作。选择有条件区域打造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推动已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进一步挖掘推广潜力。加快示范市县的验收进度。加大“太阳能屋顶计划”实施力度,调整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支持政策,扩大自发自用光伏建筑应用规模。推动资源条件具备的省(区、市)针对成熟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尽快制定强制性推广政策。加快研究制定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在设计、施工、能效检测等各环节的工程建设标准。
(六)加强建筑节能相关支撑能力建设。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建筑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管理机构,充实人员。加快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针对不同建筑类型、不同建设环节,制定修订绿色建筑、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相关标准。加强建筑节能科技创新,组织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共性关键技术科技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加快国家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平台建设工作,增强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能力。
(七)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进一步建立完善建筑节能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对国务院明确的建筑节能、供热计量改革等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核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组织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核查,重点核查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等进展情况及中央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及效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