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通知

   日期:2019-03-14     浏览:208    

鄂建办【2013】3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全面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促进我省质量安全水平的稳步提高,以良好状态迎接住建部检查,省厅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和检测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及市政桥梁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工程质量
    1、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管责任,包括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情况;对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投诉的查处情况等。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机构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建筑结构勘察设计质量和工程实体质量。
    (二)安全管理
    1、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工程安全监管责任,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包括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情况;对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以及专项整治活动开展等情况。
 2、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开展情况,重点检查《关于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2012]34号)落实情况。
    3、建筑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主要查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和起重吊装等专项施工方案制定及落实情况。
    4、施工现场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情况。重点是项目经理、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持证情况;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到岗情况。
    (三)质量检测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对检测机构监管情况,对违法违规检测行为查处情况等。
    2、在建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行检测管理职责情况,见证员和取样员履责情况。
    3、检测机构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情况。
    三、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质量安全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上半年为第一阶段,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自查自纠,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省厅组织督查;下半年为第二阶段,适时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高层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专项巡查。具体安排为:
    3月份,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全数自查自纠。除项目自查外,企业应对自身所有在建施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检测机构开展自查。
    4月份,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市、县、区进行检查。
    5月份,省厅组织督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6月份,迎接住建部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
    下半年,根据各地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及企业质量安全生产情况开展不定期专项巡查。
    四、检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厅统一部署,明确领导,组建专班,制定详细工作计划,细化检查内容,踏踏实实地开展好此次检查工作。一方面要广泛组织并督促企业自觉开展自查工作,派专人对企业和项目自查进行指导。另一方面要抽调思想作风好、业务素质高的同志组成检查组,保质保量完成本地检查任务。
    (二)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在检查对象上,尽量做到全覆盖,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要全数检查,同时要突出对问题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检查。在检查内容上,要以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和容易引起群死群伤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为重点,坚决排除质量安全隐患,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严肃查处,认真总结。各地要严格按照标准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实施跟踪整改,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工程建设责任方,要依法严厉查处。各地应利用媒体及时宣传检查结果,扩大社会影响和检查的威慑力。同时,要认真总结分析检查成果,找准存在的质量、安全、检测突出问题和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各地检查情况请于5月10日前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联系人:张  巍    电  话:027-67120972
    地  址: 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新时代商务中心19F
    邮  编:430064

抄送:厅办、厅设科处,省建管局,省质安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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