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文[2013]3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2]6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5月起,在我省开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全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湖北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具体实施。
二、培训单位
经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已审核认定公布的培训单位。
三、培训专业
一级:建筑工程、机电工程。
其他专业学员可参加受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委托的各专业牵头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二级: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机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
四、培训对象
注册有效期已满三年的或今年内将到期的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及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逾期三年未申请注册的人员均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五、培训内容和学时
每个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内容为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
注册建造师在注册有效期(三年)内须完成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公共课程不重复培训。
六、培训方式
全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今年采取分区域、分单位设点集中面授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为保证继续教育培训质量,每期培训班学员原则上应控制在200人以内。培训教材采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选修课教材,其中:二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选修课采用我省自编的继续教育教材。
七、证书管理
凡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的,培训单位将名单报我厅审核确认后,发放统一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作为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依据。
八、培训工作流程
1、网上报名:参加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请登录受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委托的各专业牵头部门指定的网站报名;参加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请登录湖北省建设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
2、资格认定:由各培训机构受理报名、确认资格、建立学员信息库。
九、有关要求
1、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必要条件。各地住建委要高度重视并做好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协调工作,强化继续教育的约束作用,促进注册建造师及时掌握新的理论知识和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注册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2、各建筑企业要认真组织本企业注册建造师有序、按时到指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培训学员要把参加继续教育作为提高自身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的机会,严格遵守培训有关规定,接受培训机构的管理。确保注册有效期在2011年6月30日前的注册建造师在2013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继续教育。
3、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住建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规范教学和管理,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教材和学时组织教学,确保继续教育的培训质量。
4、对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学员,不予结业。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学员,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及有关企业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人事处联系。
联系人:李丽
电话:027-68873377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