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墙[2012]8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的夏热冬冷地区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的工作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建科[2012]55号)、《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48号),并于近期下达我省首批1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工作任务。为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工作任务,推动我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我省属典型的夏热冬冷地区,城镇既有居住建筑中除了近年来新建的约2亿平方米居住建筑符合节能标准外,大量的既有居住建筑缺乏节能措施,能耗较高,室内舒适性较差。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夏季空调和冬季采暖用电需求逐年上升,建筑能耗迅速增加,对电网容量与安全形成挑战。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一方面可以提升建筑用能效率,降低建筑用能需求,有效缓解建筑能耗增长压力;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建筑室内热舒适性,有效改善居住建筑室内夏季过热、冬季过冷的状况,降低室内噪声,更好地惠及民生。
为此,各级政府应从践行科学发展观、建设“两型”社会的高度来认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把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节能减排战略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级人民政府注重民生、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质量的“民生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目标,切实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一)目标任务。省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调整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鄂建墙[2012]4号)中已明确“十二五”期间,全省将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450万平方米的工作目标,并分年度组织实施。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应根据省下达的任务指标,编制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分解到县(市、区),于2012年11月底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抓紧落实改造项目,组织实施,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基本原则。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坚持以下原则:
因地制宜,合理适用。要充分考虑本地区气候特点、建筑现状、居民用能特点等因素,优先选择投入少、效益明显、易实施的项目进行改造。对于规划已明确即将拆除的建筑不应列入改造范围。
窗改为主,适当综合。应以门窗节能改造为主,鼓励同步实施遮阳改造;具备条件的,可实施屋面保温改造(平改坡)、外墙外保温或综合性改造方式。
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实施成片、整栋的改造方式,宜与旧城更新、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平改坡、房屋修缮维护、抗震加固等相结合,整合政策资源,发挥最大效益。实施以窗改为主的单项改造方式,应采用保温隔热性能较好的节能门窗,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在居民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居民分户自行实施窗改。
政府引导,多方投入。项目资金来源以受益人为主,中央财政定额补助、地方财政量力补贴,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探索建立稳定、多元的投融资渠道。
点面结合、重点突破。在组织各地实施改造项目的同时,优先选择积极性高、组织能力强、改造资金落实好的市县,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技术指导,积累工作经验,集中连片推进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三)改造内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主要包括建筑外门窗节能改造、建筑外遮阳节能改造、建筑屋面及外墙保温节能改造三项内容。
建筑外门窗改造。即用节能型门窗替换非节能门窗,增强门窗的保温隔热和隔声性能。所采用的节能型外门窗的传热系数和气密性等级应满足《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中对门窗的相关技术要求。一般情况下,外窗综合传热系数不大于3.0W/(m2•K);气密等级6层及以下建筑应不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中规定的4级,7层及以上建筑应不低于6级。
建筑外遮阳节能改造。即运用相应的材料和构造措施,阻隔阳光对门窗玻璃、建筑围护结构的直射,降低对室内环境的热辐射和直射阳光造成的强烈眩光。为了保证安全,鼓励采用带有遮阳功能的中空玻璃内置活动百叶节能窗,其综合遮阳系数应满足《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的要求。
建筑屋面及外墙保温节能改造。即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对屋面和外墙进行改造。改造后的外墙及屋顶的综合传热系数应满足《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中的相关技术要求,鼓励采用干挂式保温装饰一体化的外墙装饰材料。一般情况下,外墙综合传热系数应不大于1.5W/(m2•K),屋顶综合传热系数应不大于1.0W/(m2•K)。
(四)改造方式。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可采取集中成片改造、单栋房屋改造和单户居民改造等多种方式。
集中成片改造。以城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为依托,结合实施沿街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以旧城更新项目为依托,结合实施既有居住建筑集中连片改造;以城区建筑平改坡项目为依托,结合实施既有居住建筑屋面保温节能改造。
单栋房屋改造。以产权单位牵头组织为主,与整栋房屋的修缮维护、改扩建、抗震加固等结合,进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单户居民改造。以单户居民房屋装修或维护为主,同步实施门窗节能改造或建筑外遮阳节能改造。
(五)资金筹措。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所需资金主要由受益居民及产权单位投入,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地方财政配套补贴。2012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分别为:实施综合改造的补助标准为20元/m2;实施建筑外门窗单项节能改造补助标准为6元/m2;实施建筑外遮阳单项节能改造补助标准为8元/m2,实施建筑屋面及外墙保温单项节能改造补助标准为6元/m2,中央补助资金标准将考虑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等情况逐年进行调整。
市县级财政应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作为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安排的重点,并依托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建立稳定、持续的本地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各市县的财政配套补贴资金标准由各地依财力自行确定。
(六)组织实施。改造项目应综合考虑建筑物寿命、建筑所有权人改造意愿等因素进行合理选择,防止假借改造名义实施大拆大建。
改造方案应根据建筑形式、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优化设计,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改造施工应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对改造项目选用的节能门窗、遮阳系统、保温材料等产品实行工程准入控制,优先选择获得国家或省节能性能标识、列入推广目录的材料及产品。
(七)专项验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对改造项目的实施量、工程质量等进行专项验收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必要时,可委托具备条件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实施综合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效果、居民室内舒适度改善等情况进行测评。各市县住建部门、财政部门将改造项目、改造内容、改造结果及资金补助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八)项目统计。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已通过专项验收改造项目的实际完成量、改造内容及实际效果进行统计汇总,按时上报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统计报表将作为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的依据。
(九)资金结算。各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在改造任务完成后,对当地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三、强化措施,确保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应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成立以分管领导主抓,住建、财政、房产、城管等部门具体抓的工作专班,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各部门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统一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力求节能改造与旧城更新、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平改坡、住房修缮维护、抗震加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同步实施。各地要按照省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很抓工作落实和项目落实,加强工作检查与考核。各地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将作为省级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加大政策宣传。大力宣传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重要意义,争取和动员相关部门、产权单位、广大居民积极参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节能改造的意义与效益的认识,营造支持和参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社会氛围,增强实施节能改造的原动力和参与节能改造的积极性。
(三)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节能改造项目的申报确认程序、节能材料及产品准入办法、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专项验收办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保障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稳步进行。
(四)强化技术支撑。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编制的《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基础上,总结各地工程经验,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节能改造相关技术规程、图集、工法等,指导和规范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通过发布技术产品推广目录、公告等形式,引导节能改造工程选用性能优良的技术及产品。在推广成熟的改造技术基础上,积极探索新技术及产品的应用。
(五)加强工作指导。省市住建部门应建立节能改造技术专家组,评审指导各地节能改造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方案,确保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具有较高的技术质量水平,达到预期效果;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加强对节能改造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