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墙[2012]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2] 35号)对建筑节能工作的要求,切实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提升公共建筑节能水平,现就加强公共建筑节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充分认识公共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
(一)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公共建筑高耗能的问题日益突出,公共建筑节能成为全社会节能工作的重要方面。做好公共建筑节能工作,对促进和带动全社会节能工作,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推进“两型”社会建设,落实“转方式、调结构”重大战略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务必充分认识做好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目标,强化督导考核,切实做好公共建筑节能工作。
(二)根据国家和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规划》的工作要求和安排部署,“十二五”期间我省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目标是: 加强新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全面执行节能标准;开展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确定重点用能建筑;建立全省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加快省、市两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组织开展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和学校、医院、文化等公益性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争取在“十二五”期末,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下同)能耗降低15%。
二、严格执行节能标准,加强新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
(一) 建立和完善“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专项监理、专项监督、专项验收”监管制度,严格执行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共建筑节能标准,把能耗指标作为项目核准、备案的强制性要求,遏制高耗能公共建筑建设。认真执行《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湖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暂行规定》,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选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同步设计、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积极推广绿色设计、绿色施工,广泛采用自然通风、遮阳等被动节能技术。
(二)强化公共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全过程的能耗指标控制,根据建筑形式、建设规模及使用功能在规划、设计阶段引入分项能耗指标,约束建筑体型系数、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生活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设计参数及系统配置,控制玻璃幕墙的设计与使用,避免建筑外形片面追求“新、奇、特”而导致建筑用能系统设计指标过大。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必须实施建筑能效测评,凡达不到公共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落实项目建设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施工、建设监理、质量检测,及时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进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对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深度、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文件,一律不得通过审查,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经建筑节能审查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工程,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时,应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且不得降低原设计的建筑节能水平。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设计文件中的各项节能措施,编制专项施工组织方案和工程监理细则,确保节能工程质量。
三、强化节能运行管理, 加快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一)开展建筑能耗统计,确定重点用能建筑。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要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机关事务、卫生、文化、教育、商务、旅游、电力等部门,按照《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对中心城区的大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及建筑能耗信息进行全口径统计。根据建筑能耗统计结果,将单位面积能耗高于平均水平和单体建筑年总能耗高于1000吨标煤的公共建筑确定为重点用能建筑,建立公共建筑重点用能建筑名录(见附件1),于2012年10月底前上报湖北省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开展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按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 各地要在确定的重点用能建筑中,选择50%以上的重点用能建筑,每年安排不少于25%分批分期完成能源审计。应对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在前50%的高能耗建筑,以及具有标杆作用的低能耗建筑进行能效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推进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十二五”期间, 加快省、市两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各地应按照省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调整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鄂建墙[2012]4号)所分配给各地的能耗监测建筑栋数,分期分批实行分项计量与动态监测,建设节约型校园5-8所,纳入省级能耗监测平台。2012年,已建成的省级、武汉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要按计划分期分批将重点用能建筑纳入监管平台,实行能耗动态监测,年内武汉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现与省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对接。今年启动宜昌、襄阳两个省域副中心城市市级监测平台建设,明年实现与省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对接。2013年,其他市州启动市级监测平台建设,2014年,实现与省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对接。各地应按以上安排分期分批将重点用能建筑纳入监管平台,实施能耗动态监测。2015年,实现省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对市州级平台及节约型校园的统一动态监测。
(四) 提高运行节能管理水平。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要设立专门的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能源管理工作,通过规范用能行为、优化系统运行、安设调节装置、完善管理制度等措施,切实降低公共建筑运行能耗。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公共建筑夏季和冬季室内空调温度检查。各地每年检查的数量,武汉市不少于100栋,其他地级市不少于50栋,市(县)不少于10栋,并在每年10月底和3月底前将检查结果报送湖北省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组织试点示范,推进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一)制订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各地要根据省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领导小组下达的“十二五”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目标任务,在做好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工作基础上,制订本地区“十二五”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计划,于2012年9月底上报省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应按照节能改造计划安排,分年度对具有改造价值的高能耗公共建筑开展节能改造示范。重点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医院、宾馆、商场等用能需求高、建筑节能潜力大、节能效益显著的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
(二)科学应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要把握好一次性投资与长期节能效益的关系,项目实施要认真编制改造技术方案,积极采取更换节能门窗、增设外遮阳、改善建筑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对空调、照明系统等高能耗系统进行节能改造。武汉市要发挥中心城市的带动作用,加快实施与法国合作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项目,积极争取列入国家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探索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经验,为全省开展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提供有益经验。
(三)加强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实施管理。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加强设计、审图、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重点加强节能材料、产品的质量管理和改造过程的消防控制,确保节能改造工程质量与安全。加强公共建筑能效测评工作,将建筑能效测评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实施节能改造的公共建筑,应按照相关要求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改造后纳入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现对改造效果的长期监测。
五、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目标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共建筑节能工作在省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省发改、财政、住建、机关事务、教育、交通、商务、卫生、旅游、电力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行业管理与建筑节能管理有机结合,加强工作协调,采取切实措施,部署落实有关公共建筑节能和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各地政府要建立各部门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认真组织实施好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和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制订本辖区内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计划,负责工作的总体协调和技术支撑工作,并具体负责新建公共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和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负责相关政策制定和资金支持工作;机关事务、卫生、文化、教育、商务、旅游等部门分别负责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医疗卫生建筑、文化建筑、学校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宾馆建筑的节能监管与节能改造工作。
(二) 推进机制创新。积极探索研究建立政府主导、政策激励约束、市场化运作共同促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在融资、税收、资金等方面支持建筑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中,积极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励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建筑节能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等全过程服务。
(三)强化技术支撑。充分发挥建筑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能源服务公司等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整合各方资源,共同做好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监测、节能改造等相关技术支撑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编制节能改造相关技术规程、图集、工法,指导和规范节能改造的实施。通过发布技术产品推广目录、公告等形式,引导节能改造工程选用性能优良的技术及产品。在推广成熟的改造技术基础上,积极探索节能新技术及产品的应用。
(四)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公共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全社会对公共建筑节能重要意义的认识,努力营造促进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节能改造的社会氛围。加强与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节能改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的宣传和培训,促使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履行法定义务,推进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提高管理、设计、施工等相关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同时,将推动公共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发展相结合,不断提升我省公共建筑节能工作水平。
(五)强化责任目标考核。各地要建立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奖惩考核机制,按照省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领导小组部署安排及下达的公共建筑节能目标任务,将省级目标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纳入工作绩效考核。各地公共建筑节能工作完成情况是全省建筑节能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安排依据,并作为省财政“省对市(县)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激励性转移支付办法”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7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