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办[2012]142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印发了《关于标准更新后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适用问题的意见》(建质技函〔2012〕6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标准更新后,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视为无效。在选用中南地区和湖北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时,如遇此类问题,可按现行的规范、标准和有关技术法规文件作相应的验算调整,以使所选做法符合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二、工程建设项目严禁选用已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或其他社会单位冠以工程建设 标准设计名称、版式发行的标准图。
三、各地应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使用的管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对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推广先进技术的重要作用。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湖北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27-87738397。
附件:《关于标准更新后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适用问题的意见》(建质技函〔2012〕62号)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2年7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