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项检查的通知

   日期:2019-03-14     浏览:223    

鄂建办[2012]137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加强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和质量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和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实施,促进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省住建厅决定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所有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国家、地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全省所有依法取得住建部或湖北省住建厅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企业的市场行为、内部管理及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等情况;
    (三)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驻鄂分支机构的市场行为、内部管理及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等情况;
    (四)外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鄂承揽业务的单项工程备案、市场行为及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等情况;
    (五)全省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行为和审查质量情况。
    (六)2011年1月1日以来通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项目列入本次勘察设计检查清单,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从项目清单中进行抽查;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检查。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两年完成的审查项目清单及审查合格书。
    二、检查内容
    (一)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
    1、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勘察设计市场监管情况;
    2、是否在资质规定范围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有无为无资质或低资质单位和个人提供挂靠行为;
    4、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否备案和收费;
    5、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存档是否齐全;
    6、是否有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7、外来勘察设计企业登记备案管理;
    8、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是否满足其资质标准要求。
    (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情况
   1、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勘察设计质量监管情况;
   2、有无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发放审查合格书的行为;
   3、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4、受检工程在勘察、设计等环节中是否执行了国家强制性标准;
   5、受检工程是否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情况;
    6、受检工程勘察工作深度是否达到标准要求;
    7、受检工程设计深度是否达到标准要求;
    8、重大工程勘察设计变更是否通过施工图复审,是否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政策规定。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管情况
    1、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情况;
    2、施工图审查机构办公场所、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审查人员、审查机构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情况;
    3、施工图审查机构执行审查收费标准、审查业务承接、审查流程、审查时限、审查质量考核、信息报送、审查合格书备案情况;
    4、施工图机构发现质量安全隐患的能力、错审漏审情况、审查意见书落实情况;
    5、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存在超越认定的业务范围承揽项目和聘用未经省住建厅认定的审查人员情况,以及规避利害关系情况;
    6、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按规定对建筑节能、消防、抗震设防进行专项审查情况;
    7、贯彻执行省住建厅颁发的《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控制导则》(鄂建[2011]71号)落实情况;
    8、贯彻执行工程勘察设计方面法规政策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0号);
    (四)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1号);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
    (九)公安部、住建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
    (十)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83号);
    (十一)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2012]21号);
    (十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县(市)开展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2006]49号)。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现行的国家、行业、湖北省地方标准规范、标准设计图集。
    四、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市、州检查及省厅督查的方式进行。
    (一)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机构)按照《湖北省勘察设计专项检查企业(机构)自查表》(附件1)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于2012年7月30日前将自查表报送到所属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央驻鄂、省属企业和驻鄂分支机构自查材料报送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地区企业(机构)自查的汇总,采用现场检查的方式对本地区企业和本地区在建项目进行拉网式检查或抽查,本级的检查数量由各地自行确定;中央驻鄂和省属企业按照工商注册所在地纳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并组织检查。各市、州的检查务必在8月 底前全部完成。
    (三)省厅将在全省企业自查和各市、州检查的基础上,于今年9月份和2013年上半年开展部分地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项督查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另行通知),督查结束后将形成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项检查情况通报,向社会予以公布。
    五、检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制定检查方案,细化检查内容,落实检查任务,在规定的时限内,切实做好本地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项检查工作。
    (二)严格检查,依法查处。各地在专项检查中,对存有严重违法、违规和违反强条的各方责任主体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查处,下发执法告知书,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省住建厅将根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三)认真总结,改进提高。各地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和质量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与不足,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管理水平。各企业自查和各市、州抽查结束后,应形成专项检查报告于今年8月30日前报省住建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联系方式:省住建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联系人:张雨梅,电话:027-68873062  传真:027-68873088

附件:1、《湖北省勘察设计专项检查企业(机构)自查表》.doc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检查表》(房屋建筑工程).doc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检查表》(市政工程).doc

      4、《湖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表》.doc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2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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