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03-14     浏览:265    

鄂建[2012]2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城建)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建科[2012]55号)(附件1),推进我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做好既有居住建筑现状调查。各地应在充分认识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本辖区既有居住建筑基本信息的调查统计,并填写《既有居住建筑基本信息调查统计表》(附件2)。各地调查数据应与《关于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进行调查的通知》(鄂建办[2011]233号)要求所上报数据相符。
    二、组织编制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各地应在充分调查摸底基础上,以市、州、直管市、林区为单位,编制本地区“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参照提纲见附件3),确定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目标、分年度改造计划、重点改造县(市、区)和重点改造项目,并将改造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
    三、积极申报国家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市县。依据省确定的各地“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目标任务,纳入新修订的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工作目标责任进行考核。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积极申报国家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市县。武汉市改造目标应不低于200万平方米,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改造目标应不低于50万平方米。
    四、高度重视落实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各地应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作为各级政府注重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目标任务认真做好现状调查、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各地务必于2012年5月21日前将《既有居住建筑基本信息调查统计表》(附件2)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附件3)报省住建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联系人:李  振
    电  话:68873063   传  真:68873088

附件:1、《住建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pdf》;
2、《既有居住建筑基本信息调查统计表.doc》;
3、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编写提纲.doc;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2年5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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