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9-03-14     浏览:231    

鄂建[2012]21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工程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龙头和灵魂,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功能和效益,关系到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近年来,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总体稳定,但仍存在市场行为不规范、监管程序不到位、质量意识不强、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严格等问题。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强化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责任
    (一)强化监管部门责任。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创新机制,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管理,重点加强对工程勘察、施工图审查、设计变更等环节及建筑节能、深基坑、抗震设防、消防、无障碍设计等方面的监管,及时有效地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
    (二)强化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要为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工程勘察设计周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工程勘察设计依据和相关资料,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工程勘察设计周期、不合理压价或低于成本价发包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严格执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强化工程勘察单位责任。工程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工程勘察工作,并对工程勘察质量全面负责。要按照《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土工试验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工程勘察文件(含原始资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规范、标准、编制深度规定及城建档案管理的要求,并在工程勘察文件中对复杂场地条件和可能给工程造成危险的环境条件,做出必要说明。
    (四)强化工程设计单位责任。工程设计单位要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以提供优质工程设计产品作为根本宗旨,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全面提高质量管理和服务水平。要不断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繁荣创作,多出精品,多出优质产品。
    (五)强化施工图审查机构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按照省厅认定的机构类别和业务范围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按规定配备审查人员,加强审查工程师管理和培训。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告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切实维护公众利益,保障公共安全。
    二、进一步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凡工程参建单位和主管部门均要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经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后再施工的原则,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严禁无设计先开工、边设计边施工、未经审查即开工的建设行为。
    (二)强化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严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任务。不同级别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合作,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管理有关规定要求,以低资质单位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揽任务。严禁施工图审查机构未经认定或超越认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审查任务。
    (三)认真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降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把审查关,凡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四)加强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各专业设计说明的形式和内容应按照该规定的要求进一步统一规范。建筑专业设计说明应设建筑节能设计专篇,不得出现漏项或与图纸内容相矛盾的现象。所有计算书均须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起报送施工图审查(计算书须打印装订成册)。
    三、进一步强化对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管
    (一)提高工程勘察质量。勘察单位的工程勘察纲要内容和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加强野外原始记录和原始资料的管理,保证原始资料与工程勘察文件结论的一致性。
    (二)加大对工程勘察质量检查的力度、深度和频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持续开展工程勘察质量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检查钻孔数量、布点、深度等现场作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以及现场编录与土工试验记录的真实性,注重根据施工中反映出的实际地质情况核查勘察成果质量。对于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勘察方案进行勘察、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工程勘察现场作业的动态监管。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情况的抽查,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可以实施工程勘察现场作业见证。建立并实施工程勘察现场作业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时不按照标准、规范或技术规程进行勘察,编录数据时弄虚作假等行为进行举报。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公布举报联系方式,对被举报的行为认真核查,一经查实,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建立并实施工程勘察质量定期公布制度。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对大、中型工程和地质条件复杂项目勘察原始资料的审查,对工程勘察文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严格把关,并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工程勘察单位提供原始资料,确保原始资料与工程勘察文件的一致性。对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要及时退回并说明原因,发现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施工图审查机构报告的情况及日常监管中所掌握的情况定期进行质量排名,并向社会公开、公布。
    (五)认真落实工程勘察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依据有关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的要求,认真落实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须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在相关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签章技术文件的技术质量负责。凡未经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的技术文件,不得作为岩土工程项目实施的依据。工程勘察现场作业人员和土工试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勘察单位应建立现场作业和土工试验人员的培训档案。
    (六)强化基坑工程设计审查论证制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基坑工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地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规范基坑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应严格遵循事前审查、事中控制、事后验收的程序。凡是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深厚软弱土层分布场地挖深超过3米(含3米)、以及其它设有地下水的建(构)筑物的基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基坑工程,必须实行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专家委员会审查论证制度。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专家论证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可报送湖北省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进行设计审查论证。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基坑工程的设计业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基坑工程设计审查论证意见,作为发放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无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论证意见报告,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四、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全面建立质量责任管理制度,明确划分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工程勘察设计人员、校对审核人员的质量职责范围,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形成长效监督机制。严格实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法人责任追究制。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工序管理程序。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和工序的特点,依法依规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严格按照要求实施各阶段的质量控制。各阶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必须做到基础资料齐全、采用技术标准有效准确、编制深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和质量要求。
    (三)进一步健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落实校审制度和执行签字签章制度,相关技术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不得代签或以打印代替签名。执业注册人员按注册执业规定签字签章,凡没有本人签字的签章视为无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经本单位审核合格,并加盖公章和出图专用章后方可交付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以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代替本单位的校对、审核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收发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为保证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系统的全过程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认真收集前期文件和资料,进行规范整理,并按照技术档案要求做好存档工作,强化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记录的可追溯性。工程勘察设计存档文件应包括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专用章的全套施工图及计算书(包括修改、变更、补充的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书。全套存档文件封面应加盖本单位存档印章。
    (五)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对重大设计变更,变更设计文件应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经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专用章后方可提交施工单位施工。工程竣工时,应以审查合格、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设计变更作为验收依据。
    (六)进一步健全工程勘察设计后期阶段现场服务制度。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切实加强现场服务工作,认真做好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底,及时解答和处理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参与基础验槽、试桩验算、竣工验收,及时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外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我省承揽的大中型工程必须派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及时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技术问题,现场服务不到位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经核实后,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全省通报,并报所属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项目监管部门进行处罚。
    五、进一步加大对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管力度
    (一)发挥施工图审查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作用。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中发现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应如实记录。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统计汇总,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勘察设计单位及个人实施相应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省厅将定期对上报的施工图审查信息情况(如不良行为记录、被处罚的单位及人员等)进行汇总分析,对在检查中发现隐瞒相关信息的,省厅将依法查处,从严处罚。
    (二)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在地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进行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省厅将对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不定期的抽查,采取现场检查与项目调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其是否错审、漏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审查行为、内部质量管理是否规范等。
    (三)严肃查处施工图审查违规行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除按建设部第134号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停业整顿、降低施工图审查机构类别或撤消对审查人员资格的认定等处罚。对不按规定报告施工图审查中发现的不良行为和施工图审查情况统计报表的审查机构,给予一次不良行为记录。拒不改正的,省厅将撤消对其施工图审查资格的认定。
    六、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及重大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管
    (一)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管。建设单位要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要求及工程特点精心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依法依规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二)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监管。项目设计单位应对本项目是否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作出判断,并在设计总说明中注明,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明告建设单位报审。施工图审查机构对送审的项目是否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审核,凡认定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而未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项目,不得受理。建设单位应按照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要求,组织设计、勘察单位提供有关申报文件资料。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严格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进行专项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严格把关,如审查意见未落实,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省厅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未经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项目,依法对相关的责任主体进行严厉处罚。
    (三)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各有关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端正设计指导思想,遵循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以人为本,注重使用功能、节约资源能源、与环境相协调,鼓励自主创新,不断提高设计水平和投资效益。勘察单位要严格按规范规程提供翔实、准确、合理的勘察文件。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期间应派设计专业人员做好现场指导服务,及时协助处理施工中碰到的问题,确保勘察设计质量和建设工期进度。
    (四)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全省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载人索道、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并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使用,不得作为工程招投标文件,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竣工验收备案。
    (五)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和《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地下工程篇)》、《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城镇桥梁工程篇)》要求,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自我判定、编制论证报告、组织专项论证的程序,开展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工作。
    (六)加强消防设计质量监管。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和相关防火设计规范要求,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建立施工图消防专项审查制度,严把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抄送:本厅办公室、设科处、城建处、房产处,省建管局、       省质监站,省勘察设计协会、省建设监理协会,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2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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