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湖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9-03-14     浏览:232    

 鄂建[2009]82号

各市、州、直管市建委、林区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推动我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计量工作,从源头上把好建筑用能计量设计审查关,统一全省建筑用能计量设计标准,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暂行规定》,请各地结合2009年3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的行业标准《供热计量技术规程》一并贯彻实施。
如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有问题,请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联系。
联系电话:027-68873063或027-85753735

    附件:《湖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暂行规定》

 


      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


 抄送:本厅办公室、房产、城建、设科处,省建管局、       质安总站、墙革节能办、建科院,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8月7日印发

湖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用能计量设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标准,制定有效的节能评估指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湖北省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以每栋建筑为计量单位。
本规定还适用于湖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系统,但不适用于任何用于贸易结算和计费的计量系统。
    第三条  计量范围:保证建筑物运行的电、水、燃料(天然气、柴油、煤等)、冷热源(集中供冷、供热)、可再生能源等。  
    第四条  执行本暂行规定应与国家及省关于能源计量的要求相结合。
    第五条  建筑内的用能计量装置应选用具有远传功能的产品,便于设置独立的能源管理系统,并与BA(楼宇设备管理)系统组网。
    第二章  用电计量
    第六条  基本原则
    一、分项计量不应改动供电部门计量表的二次接线,不应与计费电能表串接。
    二、既有建筑应充分利用现有配电设施和低压配电监测系统,结合现场实际合理设计分项计量系统所需要的表计、计量表箱和数据采集器的数量及安放位置。
    三、设计图纸应齐全,应能指导施工人员正确施工,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说明:计量系统设计的原则、范围、原计量状况、改造前后计量系统状况、表计和设备选用说明;
    2、改造前后配电系统原理图;
    3、配电设备和计量系统设备布置图;
    4、低压配电系统表计安装位置一次线示意图:图中应含有出线开关额定容量、互感器变比、供电回路名称、表计位置及编号等内容;
    5、表箱内表计的安装布置、数据采集器传输接线图;
    6、表计接线原理图、低压柜端子布置图;
    7、电缆清册:包括供给表计的电压、电流回路线缆以及信号传输线缆;
    8、设备材料表:计量系统所需的表计、表箱、CT、数据采集器及所有安装所需材料;
    9、数据采集器接线图。
    第七条  计量设计要求
    一、应合理设置分项计量回路,以下回路应设置分项计量表计:
    1、变压器低压侧出线回路;
    2、单独计量的外供电回路;
    3、特殊区供电回路;
    4、制冷机组主供电回路;
    5、单独供电的冷热源系统附泵回路;
    6、集中供电的分体空调回路;
    7、照明插座主回路;
    8、电梯回路;
    9、其他应单独计量的用电回路。
    二、若变压器数量为2台,则均设置多功能电能表。若变压器数量>2台,则选择负载率最高的以照明为主的变压器和以空调为主的变压器各1台,安装2块多功能电能表,其余变压器安装普通三相电能表。
    三、三相平衡设备应设置单相普通电能表,照明插座供电回路宜设置三相普通电能表。
    四、总额定功率小于10kW的非空调类用电支路不宜设置电能表。
    第八条  电计量装置性能参数
    一、电能表
    1、电能表的精确度等级应不低于1.0级。
    2、普通电能表应具有监测和计量三相(单相)有功功率和有功功率或电流的功能。
    3、多功能电能表应至少具有监测和计量三相电流、电压、有功功率、功率因数、有功电能、最大需量、总谐波含量功能。
    4、具有数据远传功能,至少应具有RS-485标准串行电气接口,采用MODBUS标准开放协议或符合《多功能电能表通信规约》DL/T 645-1997中的有关规定。
    二、互感器
    配用电流互感器的精确度等级应不低于0.5级。
    三、数据采集器
    设置数量应满足分项计量系统数据采集和传输的要求。
    第三章  用水计量
    第九条  冷水系统
    一、在市政给水管网的引入管上应设置总水表计量。
    二、设置分水表计量区域
    主要公共活动区域、厨房、空调补水、锅炉补水、冷却塔、游泳池、水景补水、水上娱乐设施、绿化、道路、洗车。
    第十条  热水系统
    一、集中供应热水的建筑内部结合用水点分布情况和热水循环方式设置供(回)水热水表计量。
    二、功能区明确的建筑(如医院)热水系统宜按经济核算单元设置计量系统。
    第十一条  直饮水系统
    直饮水处理设备的原水供水管上应设置计量装置。
   
第四章  冷热源计量
    第十二条  锅炉房及热交换站
    一、燃煤锅炉应设置可累计进厂原煤总量的计量装置(如铁路道衡、汽车衡等);在原煤输送系统中,应设置计量装置(如皮带秤、冲击流量秤等)。
    二、燃油、燃气锅炉应设置油、气计量装置。
    三、蒸汽锅炉应设置蒸汽流量和原水总耗量计量装置;宜设置蒸汽凝结水回收量及回收热量计量装置。
    四、热水锅炉应设置供热量和补水量计量装置。
    五、热交换站应分别设置空调热水用热计量装置及生活热水用热计量装置。
    第十三条  采暖系统
    一、集中采暖系统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热计量装置。
    二、集中采暖系统的公共用房和公共空间宜设置单独的采暖系统及热计量装置
    第十四条  制冷系统
    一、变制冷剂流量多联分体空调系统宜按功能区设置。若该系统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功能区时,应由设备供应厂商分别配置计量装置。
    二、调新风系统的划分宜与变制冷剂流量多联分体空调系统一致,以便进行电能核算。
    第十五条  区域供冷供热系统
    一、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应在每栋单体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二、公共用房和公共空间宜设置单独空调水系统和风系统,同时设置相应的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三、在建筑物内外有代表性区域设置温湿度传感器,并入计量系统,便于今后用能系统诊断分析。
    第十六条  热量表的选型
    一、热量表工作温度及压力应满足供热采暖空调水系统温度及压力条件。
    二、应根据工作流量和最小流量合理选择流量计口径。
    三、流量计选择时,应考虑系统水质的影响,合理选择流量计类型。
    四、温度传感器宜采用铂电阻温度传感器。如果温度传感器和积算仪组成一体,也可采用其他形式的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应经过测量选择配对,并配对使用。
    五、除压差流量计外,其温度计插孔宜设置于流量计下游规定的位置上,以避免对入口流速分布造成干扰。
    六、热量表应有检测接口或数据通讯接口,但所有接口均不得改变热量表计量特性。
    七、热量表必须具有检测接口或数据通讯接口,接口形式可为RS-485或无线接口,采用M-BUS协议或符合《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CJ/T 188的规定。
    八、为便于维护维修,选用的仪表品种和规格应尽量少,以提高备品的通用性和互换性。
    九、热量表应具有断电数据保护功能,当电源停止供电时,热量表应能保存所有数据,回复供电后,能够回复正常计量功能。
    十、热量表应抗电磁干扰,当受到磁体干扰时,不影响其计量特性。
    十一、热量表应有可靠封印,在不破坏封印情况下,不能拆卸热量表。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计量
    第十七条  当建筑物存在可再生能源利用时,应对可再生能源提供的能量进行计量。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十八条  可再生能源应按照所提供能源的种类(发电量、热水量、冷量、热量等)进行单独计量。
    第十九条  建筑物应对可再生能源提供的能源总量进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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