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2009]89号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局、房产局:
太阳能热水系统是一种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于改善建筑用能结构、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我省房屋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加强房屋建筑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理,根据《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031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城区范围内所有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医院病房大楼、老年人建筑、学校宿舍、托幼建筑及政府机关和财政投资的建筑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要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和维护管理。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造价应列入建筑工程总预算。
(二)鼓励13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其它公共建筑、农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为避免安装时产生矛盾,安装前业主委员会要协调统一各业主的意见,明确经费来源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安装的相关事宜。
二、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质量控制
(一)太阳能热水系统要作为建筑节能措施列入项目建设计划。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时应明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内容和要求。设计单位要按《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太阳能热水器安装构造》(中南标)等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设计,并结合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把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集热板的规格尺寸、管道竖井、固定预埋件、系统布置、电气管线敷设、节点做法等列入施工图设计内容,确保建筑立面整齐美观。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相关标准审查太阳能热水系统,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二)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保证太阳能热水系统按图纸和质量规范要求安装到位。监理单位要将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安装维修企业在既有建筑上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时,造成建筑物破坏的,应负责维修恢复,并承担技术经济责任。
(三)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包括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效果等内容;竣工验收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太阳能热水系统进行检测,并由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四)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向消费者说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方法、维修方式及后期物业管理的具体要求,提供产品供应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和维修服务协议。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正常使用。
(五)选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应是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的产品;没有经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有省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意见。
三、落实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管理职责
(一)各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在规划设计要点、建筑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环节上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二)因特殊条件拟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专家对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后作出决定。
(三)房产部门要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维护管理。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对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维护管理做出约定,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义务。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维修、养护、管理等事项,应根据系统类型采取不同的维保制度。采用集中供热系统的,纳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采用非集中供热系统的,共用性管井等纳入房屋共用部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护管理,其它部分可由所有权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维护或太阳能热水系统供应单位直接维保。相关单位进行维护管理施工时,应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
(四)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验收备案工作,太阳能热水系统未安装到位或达不到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影响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建立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现场监理定期培训制度。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生产企业或施工单位的安装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
(六)建立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推广发布制度,定期发布符合工程应用要求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目录。
(七)各级发展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综合管理,共同促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
四、完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推广措施
(一)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能量计入建筑节能总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情况作为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等评选的重要条件。
(二)各地要积极引入扶持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的新机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探索建立太阳能热水系统专业施工安装管理制度,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维护管理模式研究,加强应用情况的调查研究,注意总结交流典型经验。
(三)各地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加强宣传,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全面了解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重要意义,增强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