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9-03-14     浏览:203    

鄂建[2009]83号

各市、州、直管市建委,林区建设局:
    近年来,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状况总体较稳定,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市场行为不规范,监管程序不明确,质量意识不强,未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要求如下:
    一、严格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取得审查合格书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如施工过程中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原设计的,应由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中的一方书面提出或几方联合书面提出,并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签字认可后,由原设计单位提交设计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设计变更单。设计单位应在设计变更文件上加盖出图专用章,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变更内容相关的专业负责人、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专业设计人员也应签字盖章。
    凡涉及重大设计变更和建筑节能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单位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备案。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报送的设计变更应由该项目的原审查工程师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同意变更的,审查机构应在设计变更单上加盖审查专用章。未加盖审查专用章的设计变更,建设单位不得强令施工单位实施,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实施,监理单位不得签字认可。
    二、规范施工图审查程序
    施工图审查应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本地区审查机构业务范围内的项目,原则上应由项目所在地审查机构审查。超出本地审查机构业务范围或因特殊原因须送本地区以外的审查机构审查的建设项目,应经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查业务联系函后,方可送其他具备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送外地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书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外省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揽湖北省内施工图审查项目,应持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建设单位的委托函和审查机构资格认定书原件,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同意并备案。审查完成后应将审查合格书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同意并备案,外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在我省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
    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完整,并加盖审查机构的审查专用章,盖章份数与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应提交给甲方的勘察设计文件份数一致。未加盖审查机构审查专用章的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作为设计依据和施工依据,不得作为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和备案资料。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送审项目是否符合审查条件应进行核验,凡相关手续不全、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和内容不符合规定或已开(竣)工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同时将该书面通知在3个工作日内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为保证施工图审查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范围内能够完成审查的,应由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审查。工程勘察报告可先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审查机构在工程勘察报告加盖审查专用章。设计单位依据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凡未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且已开工或竣工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立即停工,并组织专家对其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是否违反强制性标准进行技术评估,同时依据技术评估意见向项目建设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实施整改,经整改验收合格并依法处罚后,方可补办相关手续。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超资格、超业务范围承揽审查业务,不得以采取预审不登录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隐瞒项目的真实审查状况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审查业务。严禁未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的机构开展施工图审查业务。
    三、强化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责任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强化质量意识,增强勘察设计人员的责任感。勘察设计文件应加盖本单位出图专用章,图签上的工程相关人员均应由本人签章,否则勘察设计文件视为无效。注册执业人员应由本人签字后加盖注册执业章,未经本人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章的,应视为无效。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应加盖本单位的出图专用章,并在首页打印单位法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的负责人、各专业设计人、注册执业人员姓名,由本人签字后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加强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基坑工程的勘察与设计管理,承担项目基坑工程勘察和基坑支护、降水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勘察资格,严禁无资格或超资格范围承揽基坑工程勘察和设计。各市、州、直管市和林区建设主管部门应组建基坑工程审查专家委员会,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按照湖北省地方标准《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42/159—2004)的规定,基坑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一、二、三级的应经基坑工程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除武汉市以外的基坑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一级的应报湖北省深基坑工程咨询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应审查而未经审查的基坑工程不得进行基坑开挖施工。
    五、强化工程勘察质量管理
    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的规定,从事工程勘察的观察员、实验员、记录员和机长(简称“三员一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三员一长”培训,建立“三员一长”培训档案。勘察外业工作应遵守勘察规范的有关规定,保留完整土样,摆放整齐并拍照写好标签备查;加强土样管理,及时送样,确保土样不受扰动、破坏;钻探记录每回次应记录一次,在变层位置以变层线为界上下各记录一次;标准贯入实验应对标贯器中土样进行描述,并在标签上记录标贯深度、击数。现场勘探记录应及时,不得事后追记。在工程勘察外业工作期间,建设单位应委托注册岩土工程师或专家对现场作业工作质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现场作业工作质量、现场记录、留样情况等,发现问题责令勘察单位进行整改。基础开挖和桩基施工时,勘察单位应派人参加验槽,对勘察成果进行验证。
    六、加强勘察设计单位跨地区承揽业务管理
    省内勘察设计单位在资质范围内跨市州承揽业务应到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并接受监督检查。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应将处罚情况通报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商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并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或驻鄂分枝机构在湖北省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应严格按照《湖北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驻鄂分支机构完成的勘察设计项目的质量状况,各审查机构应予以登记,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书面告知该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及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如无异议,将作为该单位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一年内不良行为被记录三次,将停止该单位在鄂承揽业务一年。省外勘察设计单位驻鄂分支机构在一年内不良行为被记录三次,将予以全省通报批评,连续二年被通报批评,将取消该分支机构的在鄂登记备案,且三年内不受理其重新登记备案。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抄送:本厅设科处、省建管局、省质安总站、省勘协,各
施工图审查机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8月10日印发

 
下一篇:

转发《关于征集社会组织助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优秀案例的通知》

上一篇:

建筑师谈竹建筑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