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官员廉洁自律再出“紧箍咒”:“十项负面清单”规范国企领导等人员行为
省管干部、市管干部等兼职须报当地组织部门审批备案,国企领导干部兼职禁止领取报酬及津贴……近日,广东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国资委联合下发通知,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问题作出全面规范,着力防止利益冲突。
通知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及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包括免职后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 构、行业协会、商会兼任领导职务、担任顾问及其他名誉职务,必须事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或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批备案;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备案。省管干部、市管干部、县(市、区)管干部分别由省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批备案,其他领导 人员由相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批备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退休时,其在职时所任职务与兼任职务应一并免除。
通知划出国企领导人员兼职行为的政策“红线”,明确禁止以下行为:一是未经批准到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二是领取兼职报酬、津贴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或报销与履行兼任职务无关的费用;三是长期占用或变相长期占用兼职单位小汽车、办公用房、住房 以及其他贵重物品;四是利用兼职职权和职务的影响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其他利益输送;五是利用兼职职权和职务的影响为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非法利益或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六是安排亲属在兼职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或担任重要敏感部门负责人;七是接受兼职单位违规转让、赠与的股份及其红利,或擅自投资入股;八是在履行兼职职责中损害本企业利益或从事与本企业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为;九是退(离)休后,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职),或退(离)休三年内到与原任职(兼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投资入股、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十是其他违反纪律和规矩的行为。
省纪委强调,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及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人员兼职问题的监管,将“十项负面清单”作为审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规兼职问题的重要依据。今后,凡违反通知禁止性规定特别是不报告、不整改的,按照《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