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积极治理违法建设“顽疾”

   日期:2019-03-14     浏览:203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和房地产价格的快速上涨,在湖北一些中小城市、大城市的郊区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违法建设问题越来越突出、越来越棘手,成为影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老大难问题,堪称“顽疾”。针对这一“顽疾”,湖北省各地积极行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治理,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为了使这项工作常抓不懈,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强化,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一是健全监管网络,明确执法责任,做到执法监管全覆盖。面对新的监管形势,湖北各地方政府和有关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管网络和体系,要实行网格化管理、全天候监管,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管责任制,让每一个区域都有人监管、有人负责,让违法建设无机可乘。要加强巡查监控,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要充分发挥当地村(居)委会的作用,积极调动村(居)民参与监管的积极性。在这方面,宜昌市进行了积极探索,他们建立健全了属地管理模式,市辖各区制定了防违控违工作实施细则,细化了区、乡镇(街道)、村(居)及相关部门防违控违职责,建立了“三级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违法建设治理责任体系;突出治理新增违建,明确新增违建治理“1小时到达现场,1天内下达法律文书,1天内依法拆除”的工作标准,力争违建发现在萌芽之时、控制在建地基之际、拆除在1米高之前,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二是斩断利益链条,改变被动局面,让违法建设无利可图。大量违法建设的目的主要是想获取非法利益,只要让违法建设者无利可图甚至赔本,就可以有效防范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对此,各地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相关部门和公用企事业单位对违法建设、违章建筑不供电、不供水、不供气、不登记发证,不允许在违章建筑内生产经营。2012年,巴东县在整治违法建设行为时就采取了这种办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二是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坚持不给违章建筑补偿。三是将违章建筑予以公示,提醒人们不要购买、租赁,让违法建设者无法获利。四是依法将罚款、税费、强拆费用追缴到位。

三是依法实施强拆,维护规划权威,让潜在的违建者不再建设。对于已经建成的违章建筑,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处理;对于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必须拆除的,要坚决依法拆除。在拆除时,要首先教育督促违建者自拆或者助拆,避免引起对抗。经反复教育督促仍不拆除的,要坚决依法、稳妥地实施强拆。只有依法对违章建筑实施了拆除,才能充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规划的权威性,才能对潜在的违建者产生震慑作用,遏制违法建设蔓延的势头。

四是针对违法人员,强化法律惩处,让违法建设者付出更大的代价。对于违法建设者,既要追究经济责任,又要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一是追究出售违章建筑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2年,荆门市以非法经营罪对一起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了起诉判决。二是要制定法律追究参与违法建设行为人的责任,让违法建设无人施工。三是严肃查处参与违法建设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消除不良影响。

五是简化审批手续,畅通审批渠道,让合法建设能够顺利获得许可。对于正当合法的建设需要,要及时给予许可。要优化程序,简化手续;要畅通审批渠道,提高审批效率,杜绝审批中的“吃、拿、卡、要”行为,防止权力寻租。坚持做到不让守法者为难、不让守法者吃亏,不把守法者变成违法者。对于有合法合理建房需要的村民、居民,政府部门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的推进,积极引导,科学规划,主动作为,上门服务,让他们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得到合理合法的满足。

六是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行政问责,打造廉洁高效的执法监管队伍。打铁还得自身硬。只有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自身清正廉洁,才能大胆监管,否则,面对违法者就没有底气。为此,执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自我管理,加大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约束。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执法部门执法效能的监管;要实行执法绩效目标管理,并严格进行考核,长期予以坚持。武汉市和荆门市都明确规定,对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制度,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七是建立长效机制,强化制度保障,让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法律制度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所有行政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要针对违法建设形势严峻的问题,总结、提炼各地在防控违法建设、拆除违章建筑方面的成功经验,将其上升为制度,制定成法规、规章,使各地在防控、整治违法建设时,有章可循,少走弯路。武汉市政府和荆门市政府为此专门制订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从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分工、巡查和处置违法建设的方式方法以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做到了有章可循,形成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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