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科协办〔2018〕47号
各全省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协,各直属基层科协,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充分发挥社会科普资源的作用,加强湖北省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现将《湖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8年6月1日
湖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科学文化公共服务机制,着力推进普惠共享的现代科普体系建设,加大科普资源集成力度,充分发挥科技馆科普主阵地作用,进一步提升公共文化、旅游、休闲类场所科普服务功能,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型企业等科普资源的开放开发,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主要包括:
1.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场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消防馆、地理信息馆等。
2.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3.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气象台(场、站)、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
4.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展览馆(厅)、高新科技产品展示与体验场所。
5.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第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依法开展科普活动,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湖北省科普教育基地由湖北省科协认定及命名,并提供业务指导,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湖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组织领导。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且所在单位领导重视,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
2.工作制度。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有科普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3.阵地设施与科普活动。能够依托必要的阵地设施或资源,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法》和《科学素质纲要》所规定的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的科普活动,充分发挥科普教育、宣传、示范作用。
4.工作队伍。有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并有计划地对科普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5.经费保障。具有专项科普经费,并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6.网络科普。建有科普教育的科普网络平台,或在主管单位网站设有科普栏目,并做到内容及时更新。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申报资格及程序
1.符合认定标准的科普机构,且科普教育功能突出、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均可自愿申报湖北省科普教育基地。
2.申报湖北省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应由县(市)级及以上科协或省级学会向湖北省科协推荐申报;省直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直接向湖北省科协申报。
3.申报单位应提供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一份近两年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和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
4.申报材料的接收单位为湖北省科协普及部。
第七条 组织评审和认定。湖北省科协牵头组织有关专家组成湖北省科普教育基地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经评审认定后,湖北省科协发文命名为“湖北省科普教育基地”。
第四章 主要任务
第八条 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200天;公共场所类、教育科研类、生产设施类和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60天。各类科普教育基地原则上对公众免费开放,市场经营类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第九条 根据基地自身资源优势和社会公众的科普需求,做好科普内容的设计,开展有特色的科普活动,其内容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体现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价值观、科学发展观以及反映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问题,培养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科学探索的兴趣,引导公众理解科学与社会的关系。
第十条 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科普活动。要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展板、录像片、宣传册、网站(页)等手段,采用科普专题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评奖、咨询等方式,广泛开展群众性科普活动。每年至少组织或参与科协系统组织的、有一定影响的科普活动3次。
第十一条 认真完成科协系统组织、交办的各类科普(技)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湖北省科普教育基地的科普工作受湖北省科协宏观指导,其考核、服务、管理由推荐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湖北省科协牵头有关单位不定期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不同形式的检查,总结经验,宣传推广。湖北省科普教育基地应当积极协助本地科协、科技、教育、文化、宣传等单位或部门,紧密结合科教主题和社会发展开展科普工作。
第十四条 湖北省科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积极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对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对科普教育基地负责人及工作人员适时开展科普培训、科普交流等活动。
第十五条 湖北省科协命名的湖北省科普教育基地,自命名之日起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后需重新认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消“湖北省科普教育基地”称号:(1)有违法乱纪行为的;(2)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3)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的;(4)已不具备基地条件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科协普及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湖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