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绿色建筑省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03-14     浏览:212    

鄂建文〔2014〕72号

各市、州、县住建委(局):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加快发展绿色建筑,逐步普及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提升建筑节能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绿色建筑省级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省级认定的依据

根据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结合湖北实际,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经评估,本技术条件相当于绿色建筑一星级标识水平,作为绿色建筑省级认定的标准依据,凡纳入省级认定的项目应依据本技术条件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验收备案。

在开展绿色建筑省级认定的同时,鼓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并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标识。

二、  省级认定的步骤

绿色建筑省级认定工作分步实施,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2015年3月1日起,全省市、州、直管市中心城区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各类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和规划批准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以及武汉、襄阳、宜昌市中心城区的保障性住房应按照《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进行项目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备案。

2、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市、州、县中心城区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各类大中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和规划批准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以及市、州中心城区的保障性住房应按《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进行项目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备案。

3、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城镇新建各类民用建筑应按《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进行项目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备案。

三、省级认定的程序

1、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纳入省级认定范围的项目按照《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进行绿色建筑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增加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2、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进行专项审查。凡属于本通知要求省级认定的项目,应通过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施工图专项审查,方可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在合格书中载明“通过绿色建筑设计省级认定”,不另行颁发绿色建筑认定证书。绿色建筑省级认定的项目,施工图审查可按收费标准的上限收取。

3、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实施,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施工质量监督。属于绿色建筑省级认定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并附变更说明及计算书,送原审查机构复审,未经复审或复审不通过的,不得组织实施。

4、凡属省级认定的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同步对绿色建筑省级认定内容进行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中明确其实施情况。竣工验收备案中应核实其绿色建筑省级认定的实施及验收情况。符合要求的,在备案表中载明“按照绿色建筑省级认定实施”。

四、省级认定的统计

1、通过绿色建筑设计省级认定的项目,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统计汇总,并通过湖北省施工审查信息管理系统向省住建厅和所在市州报送。

2、按照绿色建筑省级认定实施并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由项目备案机构于每个月的5日前将上个月的项目清单报送本级住建委(局),市、州、县住建委(局)应于每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个月的项目清单逐级上报市州住建委和省住建厅。

附件:《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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