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财建发〔2015〕1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局)、水利(务)局: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决定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现将三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8号)、《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15〕4号)转发给你们,按照自愿原则,请于2015年2月9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逾期不予受理。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联系方式
电话:027-67818564,邮箱:371609650@qq.com
省住建厅城市建设处联系方式
电话:027-68873089,邮箱:13891911@qq.com
省水利厅规划科技与信息化处联系方式
电话:027-87221289,邮箱:754473358@qq.com
附件:1、《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doc(财建〔2014〕838号)
2、《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的通知》.rar(财办建〔2015〕4号)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水利厅
201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