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函[2009]16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
按照《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的要求,对应做抗震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震专项论证。建设单位组织抗震专项论证时,应当有三名以上国家或我省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成员参加(国家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名单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布)。经有关单位推荐,我厅审核,确定由省内勘察设计、市政施工、高等院校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专家组成湖北省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现将专家库名单予以公布,供建设单位组织抗震专项论证时聘用。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