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及其技术的发展,促进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现将我厅制定的《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及其技术的发展,根据建设部《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建科函[2004]183号)、《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建科[2004]177号)、《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使用规则》和《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建科[2006]161)以及湖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鄂建[2004]4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 我省设立“湖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奖励对象为湖北地区对发展绿色建筑有积极示范作用的工程和对发展绿色建筑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人员。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湖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分为湖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综合奖(以下简称“综合奖”)和湖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建筑节能专项奖(以下简称“节能专项奖”)、湖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建筑节水专项奖(以下简称“节水专项奖”)和湖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智能建筑专项奖(以下简称“智能专项奖”)。
第六条 “湖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并择优推荐申报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
省建设厅每年进行“湖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示范工程计划立项,并对示范工程进行技术支持和宣传,示范工程管理工作按湖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进行。示范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可按本办法申报“湖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
第七条省建设厅对“湖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评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审定和称号授予。
各市、州、直管市及林区建委(建设局)负责组织本地区“湖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的申报、初审和向省建设厅推荐上报。省直属及中央在鄂单位可直接向省建设厅推荐。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湖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综合效果显著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工程。
(二)满足《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中“控制项”评审指标的要求。
(三)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四)总体规划、建筑设计、建筑结构、施工质量等具有较高的水平,具有示范作用。工程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共建筑一般应在5000m2以上。
2、住宅建筑一般应符合:
(1)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内组团武汉市、地级市和直管市、县级市(县)分别为5万m2、3万m2、2万m2以上;
(2)单体住宅武汉市为5000m2以上,其它市县为3000m2以上;
(五)工程(含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六)住宅建筑应有较高入住率。
第九条 申报“综合奖”的工程项目,其适用性、场地与环境、能源利用、水资源利用、材料与资源、智能与管理等应达到同类工程的先进水平。
第十条 申报“节能专项奖”的工程项目,其建筑主体节能、常规能源系统优化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应做到效果显著,建筑设计、围护结构、采暖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和能源利用效率等应达到同类工程的先进水平,且节能效果显著。
第十一条 申报“节水专项奖”的工程项目,其给排水系统的选择和设计、雨水或再生水利用、节水器具和设备应用、避免管网漏损措施等应达到同类工程的先进水平,且节水效果显著。
第十二条 申报“智能建筑专项奖”的工程项目,其智能化系统建设、功能效益、工程质量、运行维护等应达到同类工程先进水平,且各系统运行良好。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的条件:
(一)申报“综合奖”、“节能专项奖”、“节水专项奖”项目,一般应由其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主要参建单位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联合申报或其中一家单独申报。其它参建单位可随主要参建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总数一般不超过8家。
(二)申报“智能建筑专项奖”的项目,一般应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牵头申报,也可经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系统集成商与运营商联合申报或会同主要系统分包商共同申报。申报的系统分包商一般不超过3家,并具备以下条件:
1、与建设单位或系统集成商签有分包合同;
2、完成的工程量占系统工程总量的10%以上;
3、完成的分包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三)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款等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情况。
第三章 申报资料及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湖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表》一式10份;
(二)工程项目总结报告一式2份:
1、“综合奖”申报项目总结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1)工程概况:项目概况和关于绿色建筑创新点的说明;
(2)设计总结:包括对适用性、场地与环境性能、能源利用、水资源利用、材料的选用、智能系统等进行总结;
(3)施工总结:包括对环境性、能源利用、水资源保护、材料的使用等进行总结;
(4)运行情况总结:包括对工程运行情况和相关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总结,主要包括计量结果和检测报告、日常节能和节水、节材情况及管理措施、绿化管理的成效、垃圾管理规定等。
2、“节能专项奖”申报项目总结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1)工程概况;
(2)节能工程的主要内容;
(3)节能工程实施情况(包括设计、施工与运行管理);
(4)技术创新点;
(5)节能产品和材料的进场验收检验报告;
(6)建筑节能专项施工监理记录;
(7)工程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包括建筑物与采暖(制冷)系统节能性能检验的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8)技术经济分析;
(9)节能检测与结果分析。
3、“节水专项奖”申报项目总结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1)工程概况;
(2)节水工程的主要内容;
(3)节水工程实施情况(包括设计、施工与运行管理);
(4)技术创新点;
(5)工程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包括建筑物与节水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6)技术经济分析;
(7)耗水指标实测与结果分析。
4、“智能建筑专项奖”申报项目总结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1)工程概况;
(2)智能化系统总体结构总结:包括总体和各子系统的功能,系统的先进性、实用性、可扩充性、可维护性和标准化等;
(3)智能化系统运行效益分析:包括需求定位、总体效益和各子系统的效益;
(4)运营管理模式及经验总结;
(5)智能化系统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
(6)已获得的奖项或达标情况: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要总结达到《居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要求与技术导则》确定的星级标准的情况。
(三)有关资料一式2份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
2、验收合格证书及与绿色建筑相关的验收材料;
3、申报工程的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意见。
(四)介绍项目总体情况的光盘(时间不超过15分钟)和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依照本细则要求,向各市、州、直管市及林区建委(建设局)提交申报资料;
(二)各市、州、直管市及林区建委(建设局),按照本细则要求进行初审,并负责审定验收合格证书等资质性资料的真实性,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省建设厅;
(三)省直属及中央在鄂单位可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直接报送省建设厅;
(四)省建设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四章 评审
第十六条 省建设厅委托省工程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省工程建设专家委员会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和省建设厅有关管理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项目情况,评审专家委员会可分别组成专项专家组。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依据建设部《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使用规则》、《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规则和标准,通过审查申报材料,进行质询、讨论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项目。
第十八条 省工程建设专家委员会根据需要可组织核查小组对需要实地核查的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小组由4-5名专业技术专家组成,被核查项目所在的市、州、直管市及林区建委(建设局)应派人参与核查工作。核查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的介绍;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凡核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文件资料,申报单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业主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的评价意见。核查小组向业主及监理单位咨询情况时,申报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的有关文件与技术、质量以及管理资料等;
(五)核查小组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五章 公示与公布
第十九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在省建设厅网(网址:www.hbsjst.gov.cn)上公示一个月。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以署实名的书面形式向省建设厅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异议分为技术性异议和非技术性异议。凡对公示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申报资料不实提出的异议为技术性异议;对公示项目单位的有关情况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技术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异议,不属异议范围。
第二十二条 技术性异议由省工程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必要时可组织评审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非技术性异议由所在市、州、直管市及林区建委(建设局)负责协调解决,并将结果报省工程建设专家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妥善解决的公示项目,报省建设厅审查。通过审查的获奖项目以省建设厅文件公布。
第六章 纪律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或获奖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本人必须参加评审会议,不得委派代表出席或写出书面意见委托他人到评审会上代读。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和现场核查小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获奖项目,若发现其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问题或隐患,省工程建设专家委员会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并提出书面报告,对情况属实且已影响获奖项目资格的经省建设厅批准取消其“湖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资格。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八条 每项获奖项目的获奖组织和人员不应超过以下数量规定:
组织(单位)
个人
一等奖
5
15
二等奖
4
12
三等奖
3
8
第二十九条 省建设厅向获奖项目及相应的组织和人员颁发《湖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证书和证牌。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地区和获奖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获湖北省绿色建筑奖二等奖以上的项目,经省建设厅审查同意,可申报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