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六届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03-14     浏览:324    

各有关单位:

    “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评选活动自开展以来,促使一批优秀青年建筑师脱颖而出,得到了社会的认可。“青年建筑师奖”的设立,是一种发现人才的良好“机制”,它对青年建筑师设计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带动作用。为了进一步培养优秀建筑设计人才,鼓励青年建筑师的创作热情和探索精神,促进建筑设计的繁荣与发展,提高青年建筑师的理论与创作水平。中国建筑学会决定于2006年组织开展“第六届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的评选工作。
    “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是我国青年建筑师的最高荣誉奖。依据《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申报及评审条例》的规定,该奖项的产生,采取由个人申报,单位签署推荐意见,然后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的办法进行。为此,请申报者严格遵照《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申报及评审条例》中规定的申报条件及要求,填写(电脑操作打印)申报书一式三份以及报送个人作品资料和获奖项目证明材料(按A3标准装订成册)一套(并附作品光盘),并经所在单位审定和签署意见后,于5月30日前报送中国建筑学会。鉴于评审工作的需要,另请提供介绍申报者的演示光盘(5分钟内)。同时请将评审费1000元,按下述银行和账号一并汇入我会。
    本届申报者年龄限定为25至40周岁(1965年12月31日至1980年12月31日),申报者提交材料时,需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为搞好申报及评选工作,现将中国建筑学会制定的《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申报及评审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中国建筑学会学术部
    邮政编码:100835
    联 系 人:米祥友  王  京
    联系电话:88082240  88082242
    传    真:88082243
    电子信箱:
xsb@chinaasc.org
    开户名称:中国建筑学会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百万庄支行
    银行账号:0200001409089016892

    附件:1. 《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申报及评审条例》
          2. 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申报书(见资料下载区)

附件1

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申报及评审条例

 

    第一条  为了培养优秀建筑设计人才,鼓励在建筑设计中勇于探索、脱颖而出的广大青年建筑师,进一步促进建筑设计的繁荣和发展,提高青年建筑师的理论与创作水平,中国建筑学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

    第二条  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为设计领域中中国青年建筑师的最高荣誉奖,通过评选活动,表彰在建筑创作设计中做出突出成就的青年建筑师。该奖每两年举办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30名。

    第三条  申报范围:申报人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1. 热爱祖国,德才兼备,全面发展,有为振兴中华,献身于建筑事业的精

神。

    2. 从事建筑设计工作三年以上,年龄在25至40周岁内,具有中级或中级

以上职称的建筑设计、教学、科研人员。

    3.中国建筑学会或本会地方学会会员(非会员者可以同时办理入会手续)。

    第四条  申报条件(资格):申报人还必须具备下述任意一款条件。

    1. 在建筑设计中有创新和发展,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

    2. 主持或指导过国家重大工程建筑项目设计,具有突出的贡献。

    3. 在理论和学术研究中,取得重要成果,促进了学科发展水平。

    4. 曾荣获过国家级科技成果、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的重要奖项。

    第五条  申报程序和要求:

    1. 符合本条例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的人员,应按规定内容填写《中国建筑

学会青年建筑师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一式三份,提供个人作品资料和获奖项目证明材料各一套(按A3标准装订成册)。经所在单位审定并签署意见后,应于申报通知要求的时间内,报送中国建筑学会学术部“青年建筑师奖”评审办公室。鉴于评审工作的需要,并另提供介绍申报者的演示光盘(5分钟内)。

    2. 在申报人所填的申报书栏目中,应有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或相应组织)

签署意见,向本奖评审委员会推荐,同时加盖申报人单位公章。

    第六条  每一申报者应缴纳相应数额的评审费,具体费额以每届评选通知的规定为准,评审费应与报送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同一时间内汇到我会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七条  评审程序:

    1. 申报工作截止后,由中国建筑学会学术部负责对申报者进行注册和参评

资格预审。待预审完成后应将意见和资料提交给评审委员会。

    2. 评审委员会依据本条例的申报条件,首先对申报人及有关项目进行核

实,认真观看演示光盘和阅读参评材料,写出初审意见;而后评审委员会再根据评议意见进行协商、讨论和筛选,提出候选名单;遵照公开、公正和公平的评审准则,在候选名单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标准进行把关,最后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并写出审定意见。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应由学会领导和本学科著名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人数一般为9至11人,其中主任委员应由学会的正、副理事长担任。

申报该奖项者不能进入评审委员会。同一单位进入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不宜超过1人。

    第九条  获奖人员于表彰前应在中国建筑学会网站或其它媒体上向社会和业界进行公示。

    第十条  奖励方式:

    1. 在中国建筑学会组织的会议上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2. 在《建筑学报》和有关报刊网站上公布获奖人员名单及介绍获奖人员的作品。

    3. 通知获奖者所在的工作单位。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报名费和国内外企业的捐助。

    第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中国建筑学会;该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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