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灾害防御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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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灾害防御协会成立于1987年,是全国性综合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为科技部,委托管理单位为中国地震局,是合法注册的全国性的非营利组织,从事灾害预报,灾害知识的防灾,救灾,管理,宣传和教育。 [1] 
中文名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
外文名
China Association for Disaster Prevention
成    立
1987年
业务主管
科技部
委托管理
中国地震局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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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挥全国性综合减灾社团优势,密切和中央及地方减灾部门与团体及学者的联系,配合国家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减灾的要求,积极开展各种减灾活动、组织减灾综合的研究,开展其学术活动,交流最新研究成果和减灾技术与灾害管理经验。组织协调多学科和多部门的灾害调查与考察、研究和对策研讨。
(二)接受委托进行减灾项目论证,技术成果鉴定,灾害评估,相关的技术职称评定,防灾科技文献与标准评审,组织防和抗、救灾对策、灾后恢复与可持续发展的对策方案论证,积极组织开发和转让有效的减灾科学技术成果,开展有关减灾战略与政策的科学咨询
(三)大力开展减灾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减灾知识,提高全民的减灾意识。
(四)积极参与国际减轻自然灾害十年和其它国际减灾活动,开展国际减灾交流与合作。
(五)广泛筹集减灾研究与活动经费,支持重要的减灾研究项目与有意义的减灾活动。
(六)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对减灾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权益,热心为会员服务及为社会服务。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建设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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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协会宗旨是:广泛团结全国从事灾害预测和预防、救助、重建等工作的管理干部与科技人员及支持减灾事业的各界人士,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的道德风尚,坚持经济建设与减灾一起抓的指导思想和以预防为主,防抗救相干结合的方针,综合研究减轻的各类重大灾害,提高全社会的减灾意识与防抗救灾能力,维护生存发展的条件,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的损失,为中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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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以多种灾害为对象,侧重对重大灾害成因与预测及预防、响应、恢复、灾后发展、灾害影响及其相关性进行综合研究,提高国家与地方防灾减灾能力和全社会的减灾意识。通过多学科和跨行业、各地区的交流和联合协作,探索减灾的防御措施以及综合对策,为国家以及地方提供防灾、减灾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科学依据及其咨询服务。 [2]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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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办事机构
  
1.综合处
对外联络,灾害预防学术研讨,科研开发,防灾减灾宣传培训,专业委员会管理
2.秘书处
机构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及日常办公与公文处理,外事活动
专业委员会
1.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火山专业委员会
2.中国灾害防御协会铁道专业委员会;
3.中国灾害防御协会滑坡专业委员会
4.中国灾害防御协会救援医学专业委员会
5.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地震安全性评价专业委员会(2014年新成立)
6.中国灾害防御协会风险分析专业委员会
7.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灾害史专业委员会
8.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灾害科普专业委员会
9.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地震应急救援专业委员会(2016年6月20日新成立)
[3]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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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过程及历史沿革
  
 1983年,哈尔滨市灾害防御协会正式成立,尉建行任第一任理事长(尉建行时任哈尔滨市市委副书记、市长)。在几年的工作基础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关于成立全国性组织的若干规定》(中办发[1985]50号)文件要求,经过两年的筹备工作,成立“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的条件已经成熟。1986年,由国家地震局(现中国地震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市灾害防御协会,以及刘恢先等180名科学家、专家共同发起成立“中国灾害防御协会”,上报国家科委(现科技部)。
  1987年,国家科委批准成立“中国灾害防御协会”([1987]国科发综字第0355号)。协会成立后,第一届理事会办事机构设在哈尔滨,1989年,根据工作需要,办事机构迁至北京,设在国家地震局。中国灾害防御协会是一个以减轻灾害为己任的全国性综合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科技部,委托管理单位为中国地震局。
  协会历届主要领导人
  

  第一届
  时间:1987年—2000年
  会 长:刘恢先、崔乃夫(刘去世后继任)
  副会长:王杨祖 王宪章 邓 楠 叶 青 刘广运 刘中一
  孙永福 李宝恒 鲁 坚 李嘉廷 杨文鹤 何正璋
  周干峙 高文学 李绪鄂
  第二届
  时间:2000年—2006年
  会 长:李贵鲜
  常务副会长:汤泉、宋瑞祥(继任)
  副 会 长:刘 恕 秦大河 祝光耀 周生贤 刘燕华 赵春明 闪淳昌 王 毅
  第三届
  时间:2006年—2013年
  会 长:李贵鲜
  常务副会长:宋瑞祥 
  副 会 长:王 飞 王陇德 王德学 王 毅 冯长根 刘玉辰 刘燕华 贠小苏 吴晓青 张志彤 李立国 苏菊香 危朝安 秦大河 雷加富
  第四届
  时间:2014年—
  会 长:马培华
  常务副会长:赵和平 
  副 会 长:余欣荣 王德学 孙扎根 矫梅燕 王 宏 张志彤
  沈爱民 王海京 郭生臣 崔 瑛
  秘 书 长:张辉(法定代表人)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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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我国的减灾事业,广泛开展全社会防灾减灾活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中国灾害防御协会(英文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DISASTER PREVENTION 英文缩写:CADP)。
第二条 本协会由全国从事灾害预测、预防、救助、重建、宣传、教育等单位、团体及科学技术和灾害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专业性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广泛团结全国从事灾害预测、预防、救助、重建等工作的管理干部、科技人员及支持减灾事业的各界人士,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经济建设与减灾一起抓”的指导思想和“以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方针,综合研究减轻各类重大灾害,提高全社会的减灾意识和防抗救灾能力,维护生存发展条件,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国地震局、科技部及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以多种灾害为对象,侧重对重大灾害的成因、预测、预防、响应、恢复、灾后发展,以及灾害影响及其相关性进行综合研究,提高国家及地方防灾减灾能力和全社会的减灾意识。通过多学科、跨行业、各地区的交流和协作,探索减灾的防御措施和综合对策,为国家、地方提供防灾、减灾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科学依据和咨询服务。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发挥全国性综合减灾社团的优势,密切与中央及地方减灾部门、团体和学者的联系,配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减灾的要求,积极开展各种减灾活动,组织减灾综合研究,开展学术活动,交流最新研究成果、减灾技术和灾害管理经验。组织协调多学科、多部门的灾害调查、考察、研究和对策研讨。
(二)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授权,进行减灾项目论证,技术成果鉴定,灾害评估,相关技术职称评定,防灾科技文献和标准评审,组织防、抗、救灾对策、灾后恢复和可持续发展的对策方案论证,积极组织开发、转让有效的减灾科学技术成果,开展有关减灾战略、政策的科学咨询。
(三)大力开展减灾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减灾知识,提高全民减灾意识。
(四)积极参与国际减轻自然灾害活动,开展国际减灾交流与合作。
(五)广泛筹集减灾研究和活动经费,支持重要的减灾研究项目和有意义的减灾活动。
(六)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对减灾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权益,热心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
与灾害科学和减灾工作有关的部门、科研单位、高等和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能积极支持和参加本协会工作的均可书面申请入会。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从事减灾工作,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各级管理人员、企事业家及长期从事减灾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均可申请入会。
凡要求入会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加入本协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团体会员
1、积极支持和参加协会有关活动;
2、优先取得协会的有关资料,优先在协会主办的报刊上发表论文和有关文章;
3、可要求协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及举办新技术推广交流、科技培训、安全鉴定和其他服务工作;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有关的或受本会委派参加有关的学术活动、会议、考察和调研活动等。优先取得本会有关资料、书报刊物;
4、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积极支持和参与本单位及社会的防、抗、救灾工作。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事先向协会递交书面声明,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地震局、科技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完成有关部门交办的任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一般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其他重要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中国地震局、科技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的,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地震局、科技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经科技部和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会长或秘书长兼任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协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地震局、科技部和民政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地震局、科技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地震局和科技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地震局、科技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科技部、中国地震局及民政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6年5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词条标签:
组织机构 社会团体